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制胜新赛道

2023-01-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面对风急浪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明年经济工作必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为了实现“三稳”,会议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并特别要求“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抓住全球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孕育的新机遇,勇于开辟新领域、制胜新赛道”。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总揽全局作出的科学判断。认真学习领会其中深意,对我们做好明年乃至未来一个时期的工作至关重要。

  一、深刻领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意义

  众所周知,我们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世界经济发展空前不确定性时期,同时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储存、大数据和5G技术等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新科技浪潮和新产业革命正推动人类社会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迈向数字经济时代。在世界经济复苏增长缓慢、新冠疫情反复冲击与大国博弈形势严峻复杂等条件下,数字科技及其运用产生的新经济或增量经济正在成为各国摆脱经济困境的战略着力方向;成为我国打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和各种“超预期冲击”困扰,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关键领域;也成为大国竞争的“新赛道”和全球经贸治理话语权的新制高点。其战略意义十分重大。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新时代十年艰苦卓绝的努力奋斗,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第二大国和制造业第一大国,也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和农业大国。在全球范围内,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得天独厚。通过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国内经济转型和扩大内需,增强国内市场为主体的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可同时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深化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相互联系,提升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质量与水平。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入手以达成稳增长、稳就业和稳物价目标,既是从全球经济竞争背景入手、从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现实基础可行性出发的科学选择,又具备了促进产业现代化、赢在新经济和决胜新赛道的未来长远意义。纵观全球,这实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其难得的战略机遇,同时也是我们应对当前复杂环境挑战,加快构建新格局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一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高瞻远瞩之所在。

  二、深刻认识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出发,科学把握数字经济革命性意义,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制订科学宏观战略和经济政策找到准确着力点的大局观、方法论体现。

  从生产力的视角出发,数字经济具有充分的革命性特征。一是边际效益递增性。数字经济显著降低了生产制造、搜寻洽谈、运输储存、销售服务、经营管理等交易成本。同时,通过自选择效应、学习效应和创新应用改善中间投入品质量,减少损耗,能够实现边际成本递减。此外,由于网络发展,经济组织结构趋向扁平化,处于网络端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可直接联系,降低了中间商层次存在的必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二是高流动性和广覆盖性。由于互联网突破了国家、地区空间界限,突破了信息传输、经济往来的时间和跨度约束,显著加快了经济活动的流程和节奏。网络产生和带来的效益随着网络用户增加而呈指数式增长,具有累积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三是强渗透性和创新性。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使三大产业之间的界限模糊,增强了制造、服务及其与虚拟经济的相互融合趋势。基于数据与数据平台的技术,数字经济具有显著且持续增强的创新性。四是低碳环保性。数字经济有效减少了对有形资源、能源的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实现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革命性也恰是数字本身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生产要素的生产力特殊性。

  从生产关系的视角出发,数字经济具备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内涵。一是主客体多元性。由于经济活动中可数字化的范围越来越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成本收益关系、个性化消费偏好选择不同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生产消费规模边界,既可以是超大的平台,也可以是自媒体或消费者个人行为,因而微观主体的组织形态无限细化,使更为广泛的社会群体及个体都具有了生产关系的属性。二是利益多样性。数字经济包含了复杂变化的利益分配关系,不仅各种数字化要素、产品和服务生产中所有权关系十分复杂,而且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上使用权、占有权、分配权的动态流转千变万化,各类主体的利益得失和心理体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三是外部经济性。一方面,数字技术及其应用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溢出效应,其公共产品性质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性行为之间的边界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平台化发展容易造成垄断行为,其“数字鸿沟”效应甚至易使被数字经济边缘化的群体和个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四是制度约束性。由于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其国际竞争新领域、“新赛道”的战略意义日益凸显,加上其固有的生产力活跃特征,数字经济受时空距离限制小而受制度约束强,国内国际的数字经济规则影响作用大。

  因此事实上,数字经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性成为其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反映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范畴中,便演化成为社会数字经济组织运行与国家数字治理体系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这一矛盾的客观反映。由此,各国或经济体内部,多边与区域、双边协定组织的数字经济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便成为数字经济内在矛盾的产物。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在充分释放数字要素的活跃生产力性质和促进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的同时,提升数字经济的治理能力和形成完善的内外治理体系,强调以“共同富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实现数字经济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挥好数字经济生产关系的积极反作用。

  三、科学制定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和制胜新赛道的系统性政策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和制胜新赛道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紧紧依托实体经济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必须植根于“制造大国”“农业大国”“贸易大国”等中国特色的国情基础之上,贴近和依靠硬实力来发展壮大软实力。扶持数字化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链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我国各类园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一向偏重于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运营和招商引资,对数字化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重视不够,基础设施服务、软件服务和平台服务产业布局滞后,数字化产业基础薄弱的短板弱项制约影响日益显现。因此,通过财税与金融政策引导加快基础设施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基础设施产业的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培育数字化产业集群,强化产业链的数字化水平及韧性,做到“强链”“补链”“畅链”“护链”,实现基础设施产业及相关产业链的数字化升级,显得十分重要。在数字化媒体产业、数字化交易产业的制度型开放中取得政策突破。现阶段,由于政策上未能将“商业性(货币化活动)”与“非商业性(非货币化活动)”做出科学分类,在制度设计上无法明确意识形态安全的监管界定范围,实践中容易导致过度监管,客观上制约了数字化媒体产业的发展;又由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要求过严,造成我国数字化交易产业创新不足和发展滞后。我们建议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分类管理,选择金融、商贸等类型数据开展尝试,搭建满足监管与业务需求的数据安全流通平台,综合应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数据安全存储、数据安全流通等功能,加快构建以数据本地化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为核心抓手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离式制造、流程制造的数字化外包服务发展政策扶持。加大对分离式制造、流程制造的数字化外包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是当前打破美西方国家策动的“脱钩”“缺芯”“断链”遏制局面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服务外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政策扶持,促进服务外包向价值链高端跃升。重视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外包业态和模式,使服务外包产业向研发设计、数据分析和挖掘、系统设计服务等领域发展。按照“大数据带动转型升级、大数据推动提质增效、大数据驱动创新发展”的总体方向,推动服务外包产业与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加强对农业农村、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改造,实施东中西部区域之间、加工工业和装备制造业部门之间数字化平衡发展的战略。继续扩大电商扶农助农、数字减贫致富的范围,促进农业科技的现代化进程。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信贷精准投放政策推动农村农业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业产业链数字化平台、农产品电商供应链、农业科技公益服务机构的覆盖范围,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和质量,降低农业综合成本和提高商业化经营效率,达到以农业科技现代化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巩固全面小康局面的效果。我国东部沿海、中部内陆和西部边疆区域之间存在较大的经济发展水平梯度差异,发达甚至局部过剩的加工制造产能与薄弱甚或某些陈旧过时的装备工业技术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现象。区域与产业数字化程度的不平衡落差尤其明显。数字科技及其经济具有典型的“粘合”“提纯”功能作用。国家和地方、产业部门通过系统化的数字化战略指导,在产业梯度转移、落后产能淘汰、装备科技创新等领域精准施策,必将使产业链、供应链在自主可靠性和安全稳定性上取得新的成效。

  第三,高度重视数字科技条件下的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业态、模式升级,促进境内外数字经济的平衡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升级。由于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制度政策创新不到位,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业务主要集中于红酒、化妆品、快消品、家用电子产品等品种范围,业务规模扩大陷入“瓶颈”,业务模式也局限于B2C零售领域,在B2B服务模式上难以取得重大突破,造成跨境电商产业升级的困难。为充分发挥我国电商产业对内外经济循环扩量、提质和增效的促进作用,我们必须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有更大力度的制度和政策突破。促进离岸贸易、离岸金融业务扩大范围与优化结构。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入手,加大“特殊综保区”的数字化保税贸易功能,培育批量的外贸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确立若干海外“核心仓”、区域供应链“中心仓”地位,加快中转贸易与第三方贸易业务量;依靠大数据、数字货币、区块链等科技工具扩容本外币“资金池”扩大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及品类,为离岸贸易赋能加持。扩大资本项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增大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和业务规模,释放能源与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通过金融衍生品业务为跨国投资与经营提供期现交易、保值避险、风险对冲手段等,不断提高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中心的全球网络中心度,进而提高在全球贸易中的定价权、定标权,以及规则话语权。

  第四,促进数字医疗、数字体育、数字教育、数字广告传媒、数字文化艺术、数字知识产权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随着数字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存在“可数字化领域终将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内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通过科学制定和实施针对性政策,新经济领域将伴随着更加丰富多样的数字化“应用场景”而不断出现新业态,国内外商业资本与科技元素不断集成,数字经济的内涵、范围、规模将不断扩大,结构、质量和效益水平也将得到持续提升。

  第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规则构建,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只有加快数字经济规模、优化数字经济结构和提升数字经济竞争力,依托实体经济基础提升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及价值链中的链主、枢纽或节点地位;依靠数字服务贸易增加业态创新;依靠数字产业新资本、新科技的集聚以及对传统产业的赋能改造;依靠持续改革努力达到全球高质量高标准的数字经济规则要求,实现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等,才能有效提升我国数字经济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网络中心度,提高数字经济定价权、定标权与规则话语权。在美式、欧式模板之外,创造形成全球数字经济的“中式模板”。

  (黄建忠,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导,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数字贸易研究中心研究员;梁媛媛,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数字贸易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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