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制定,经2021年1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沪经贸大办﹝2021﹞21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计档案利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利用会计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利用人须持利用凭证(一式两联)方可查阅。利用凭证须经财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三、利用凭证的第一联由财务处留存备查,第二联由档案馆留存备查。
四、会计档案原则上仅对财务、审计、纪检等校内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上级部门等校外单位人员开放利用;校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须至少保证一名校内牵头部门人员在场。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出。
五、利用人应在指定监控区域查阅会计档案,不得翻阅与自己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
六、查阅会计档案时,严禁篡改和损坏档案,不准涂改、划圈、眉批、增删、抽页、剪裁、污损和折卷。
七、利用人员应对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以及档案内容的保密负责。
八、查阅的会计档案如发现遗失或泄密事故,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九、本暂行规定由档案馆与财务处共同商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