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及校外单位在本校报告厅、体育场(馆) 、室外场地等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3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非正常教学计划内的各类活动或其他需要向保卫处报备的活动。主要有: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体育比赛活动;
(三)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四)各类文化、科技竞赛、交流等活动;
(五)各类统一考试;
(六)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七)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八)各类培训及大型会议;
(九)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原则上不承接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对校内大型活动实施安全报备制度,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对校内大型活动检查、监管、指导以及安全报备。
(一)本规定第二条中3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校内各类大型活动向学校保卫处做安全报备;
(二)本规定第二条中1000人以上的各类大型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应当获得当地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若校内大型活动属于学校保卫安全报备的(活动人数在3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主(承)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安全报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完整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大型活动报备单》(见附表,可在校园网保卫处网页上下载);
(二)活动总体方案及其说明。包括基本情况、活动的起始及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重要领导及来宾等情况、流程安排、活动规模、人员数量、车辆数量等内容(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供参加活动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进校车辆情况);
(三)如使用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大型活动,应提交凭证的样本;如有承办单位的,应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按照规定应当经校领导及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的,校内接洽单位还应提供校外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与其签订的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
(六)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若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属于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审批的(即活动人数大于1000人的),主(承)办单位应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自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请安全许可核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的,主(承)办单位不得举办。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的,主(承)办单位应提前5日向学校保卫处报备。
第九条 若校内大型活动需要学校保卫处执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主(承)办单位还应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大型活动报备单》备注栏中予以说明保安人员上勤时间、地点、人数。学校保卫处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排保卫人员实施现场保卫任务,主(承)办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并提供相应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校内大型活动举办期间,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变更报备。
第十一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组织传销、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的;
(六)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七)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八)其他可能导致活动发生安全问题的。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应当自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活动举行前,保卫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保卫处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或学校保卫处报备,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三)现场举办活动的内容与审批或报备内容不符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六)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五)严禁从事其他扰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主(承)办校内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规定做出安全报备,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学校保卫处将予以取缔;如未经安全许可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组织者进行责任追究;如造成严重后果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大型活动报备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