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全校各级各部门、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园内企业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全校所有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我校的消防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消防工作继续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对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确定三级防火责任人。
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校内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机关文件精神,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拟定全校的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常性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如有火灾事故发生,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第九条 每位师生员工、进驻校园的各类社会企业,要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全校各二级学院、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职责:
对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制定并落实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建立有效的消防责任网络体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责任到位。
每月要认真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以及电气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保卫处。
经常对本部门职工、师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工种员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操作的规定。
如发生火灾事故,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力量扑救,另一方面要迅速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凡新建工程动工前,需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各部门进行内部装修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将修缮项目的有关资料送保卫处审核并签订《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责任书》。
装修期间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由校内工程主管部门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因改动产生的材料和施工费用由施工主管部门支付。
施工现场禁止动用明火,确实需要动用明火时,须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的监护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保卫处消防验收;任何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校保卫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重点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安全协议,工作完毕后,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才能离岗。
第十四条 办公场所、寝室内禁止私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电热器;其它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产品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于办公室、寝室内;
禁止在办公室或寝室给电瓶车(电瓶)充电;
禁止在办公场所、寝室内焚烧物品;
办公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必须检查关闭办公设备电源;
禁止在校内、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严禁将大楼内配电间当做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它物品。
第十六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和消防安全设施周围要保持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 在营业、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全校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内部的防火安全自查,落实安全措施。对于火灾隐患,要做到及时发现,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凡举办大型集会、讲座、舞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部门应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措施,凡人员超过正常限定人数或室外活动在300人以上的应向保卫处报告,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可举办。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以及校总值班室电话(67703121)或保卫处电话(67703131),在消防队或保卫处未到达现场前,相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散和扑救初始火灾。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和现场访问,同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灭火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发生部门有责任配合保卫处、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保卫处要会同火灾部门将火灾事故综合报告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评比精神文明单位的考核范围,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部门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违反上海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操作规定的,违反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和管路设计等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违反动用明火管理规定的,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凡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将按照学校行政或消防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人员伤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监督权古北校区属长宁区公安局防火监督处,松江校区属松江区公安局防火监督处。
第二十六条 全校各部门有责任配合校防火委和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上级消防部门来校检查时,应主动提供防火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在限期中消除隐患,并书面回复防火监督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各类校内社会企业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