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清云
中东欧政治和经济转型已经20年,在吸引对外投资方面一直倚重西欧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本文首先以国别为例,通过对克罗地亚、罗马利亚等国家的相关外国投资法律体系进行评价,解析中东欧国家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具有决定作用的法律和投资政策。
通过选取中东欧国家中的克罗地亚和罗马尼亚投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对涉及外国投资有关的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官僚行政水平、法律稳定性、劳动法等主要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通过以点带面,对中东欧国家在欧盟一体化框架下的有关投资法律体系进行了整体性介绍和评价。
中东欧国家通过欧盟一体化,以新区域主义构建深度的经济和投资一体化。中东欧国家的大部分成员加入欧盟后,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同欧盟进行了深度的融合。在法律体系方面,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中东欧国家影响较深。本文提及的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基本上都以德国大陆法系为蓝本建立了本国的法律体系。另外一方面,通过加入欧盟,中东欧国家让渡了部分主权,在环保、劳动保护、能源政策、人权、投资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同西欧国家进行了深度一体化。欧盟一体化的进程提高了中东欧转型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提高了法律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因此也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欧盟发达国家相比,中东欧国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导致外国投资者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的提高。
到目前为止,中东欧国家约90%的外国投资仍来源于欧盟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发达国家自顾不暇,因此,中国的投资对于资金紧缺的中东欧国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国企业投资中东欧国家的主要有好处可以体现为:通过在中东欧国家设立物流中心,促进对欧盟的出口;通过在利用当地较低的劳动力资源和生产成本进行投资设厂,或组装产品等方式直接出口欧盟。此外,中东欧国家如波兰、匈牙利等国具有资源储藏,适合中国企业进行资源开发。总之,投资中东欧国家完全符合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对投资多元化、分散海外投资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