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一,分析中国企业前往中东欧16国投资可能遭遇的主要政治风险进,研究中国企业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比较不同模式选择顺序和法律效果。
第二,检索ICSID受理的全部以中东欧国家为被诉方的已结案件,分析投资仲裁案件的启动依据、法律适用、涉诉产业领域、争端处理结果,归纳中东欧国家投资争端案件特点,从中国企业角度总结案件应对经验,从中国政府角度总结投资争端条款改进方案。
第三,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是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焦点和难点。以中国与中东欧16国现有双边投资协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为起点,就中国与欧盟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分歧和可能达成共识的条款框架和内容作前瞻分析。
2、研究的主要思路
分析中国与中东欧16国之间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了解该条款的内容含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对唯一未与中国签订投资协定的黑山进行国内法体系下的争端解决研究,以及中东欧16国现有被诉相关案件反映的投资解决争端条款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中国与中东欧16国已签署的15份双边投资协定升级更新中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修改,以及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国版本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设计提供参考。
此外,对ICSID处理的中东欧16国被诉的49个已结案件的分析,可以为前往中东欧16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可能遭遇当地政府的管制措施及应对进行前瞻性预判和经验总结。
在结合规则分析和案例分析后,分析中国与中东欧16国之间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和中东欧国家被诉状况,对欧盟投资法院方案进行及时跟踪研究,最终为中国政府在完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上,为中国企业在分别处理与中东欧16国投资争端上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3、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一,本项目侧重于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这一具体问题,集中对中东欧16国与中国的16个双边投资协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作逐一深入分析,对ICSID涉中东欧的投资争端案件进行分类研究,体现了国际法学从宏观研究向精细研究的转变。
第二,本项目初步认为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法律解决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替代争端解决方式的重要性。中国倡导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方案不能一味赞同或反对欧盟投资法院方案,而是应该结合现有机制提供更有包容性的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