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关系与合作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有效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提高科研质量,实现重点突破,扩大学术影响,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应围绕落实“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关系与合作及其国别研究建设,聚焦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投资合作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对接国家、地方战略导向与实际需求,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课题应对研究院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有效整合国内外优质学术资源,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完善竞争机制,提高经费投入的产出效果,课题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课题申报由研究院办公室会同本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题原则、范围和招标课题的确定
第五条 选题要求和范围:
(一)对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同沿线国家经贸关系与合作,促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标志性;
(三)能结合研究院自身特点,有利于推动国别区域研究,有助于上海“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能够发挥智库功能,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资政启民等工作的开展;
(四)已获各级各类基金项目立项的课题,不得参加课题申报。
第六条 招标课题的确定
由研究院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征集选题。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在确定课题选题后,制定招标课题指南,报请研究院批准,并于每年上半年通过校科研处对全校发布“研究院年度课题招标”公告。
第三章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1)《研究院**年度课题指南》;(2)《研究院**年度课题申请评审书》;(3)《研究院年度课题管理办法》。招标文件可从研究院网站下载。
第八条 投标条件
课题投标者(项目主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对投标项目具有相当积累或相近研究成果。
(二)曾主持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三)课题研究小组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
(四)项目主持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课题投标。
第九条 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自行改动投标课题名称。投标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向研究院办公室送交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日期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项目评审、批准及签约
第十条 课题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研究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原则上至少有2-3名院外相关专家。根据回避原则,投标者不能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在评审课题所属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
(三)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学术声望。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收受投标者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标准
课题投标文件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标准主要包括:
(一)从招标课题分解的具体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拟突破重点和难点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二)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三)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雄厚研究基础,项目主持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科研组织能力,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较多相关研究成果和充分资料准备;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四)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研究院负责组织,由其委托的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开标顺序由投标者抽签决定。
(二)投标者根据抽签顺序宣读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对投标课题进行论证,同时放映多媒体演示文件,多媒体演示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在某一投标者作课题论证时,其他投标者应当回避,但已经完成课题论证的投标者除外。
(三)评审组专家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和听取投标者课题论证的基础上,可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说明,投标者应当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四)专家评审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答辩环节完成后,评审组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中标者。经专家评审组评审,认为不符合选题要求的,不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研究院将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研究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在研究院网站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须根据立项通知书要求,根据申报书约定内容,认真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提前结项。如不能按时完成,需提前半年向研究院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将获得5-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填报《科研项目预算分项细化表》,送交研究院审核。
(三)研究院会同校财务处对《科研项目预算分项细化表》进行审核,批准后拨付项目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资助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第一次拨款在立项后下达,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6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0%。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课题建设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若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主持人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由研究院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若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时,项目尚未启动的,视情况撤销项目,并追回项目拨款。被撤项项目的主持人三年以内不得再申报本课题。
第七章成果鉴定、奖励及出版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项目鉴定,并将完成结果在研究院网站公示。鉴定意见分为:“通过,不需要修改”;“修改后通过”;“不能通过”三种。“修改后方可通过”的课题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课题报告进行修改,直到达到结题要求。在规定时间或延期后仍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或提交了结题材料但未达到结项要求者,三年内不再受理研究院的课题申请。专家鉴定意见经过研究院院务会审议后,成为最终评审结果留档。
第二十五条 课题成果在出版时应注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关系与合作高等研究院课题资助”字样。否则,不予认定为课题建设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