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须知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四、 补贴标准
1、孵化场地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之日起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每个团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入孵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所在区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申请表(须经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确认);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费支付有效凭证。
2、区审核
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团队孵化时间、支出金额及是否成功创业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受理部门
入孵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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