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发表时间:2019-12-31 阅读次数:175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申请2015年12月前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其组织法人(负责人)应在所申请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可除外)。且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内满3人,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2.申请2015年12月及之后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其法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且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险费满6个月。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1.申请2015年7月前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录用的本区户籍劳动者给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

2.申请2015年7月至11月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录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给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每户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3.申请2015年12月及之后时段社保补贴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录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给与补贴。在每个自然年度中,先按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50%计算,创业组织累计贴满2万元后,满足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满3人及以上的创业组织,可按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社会保险费的65%,最多10人的标准补贴该自然年度中剩余的月份。

四、申请材料

1.《成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伍份。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审核及附复印件;

4.成功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费补贴申请明细表。

5.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须提供原件交街道审核并附复印件材料。

6.创业组织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卡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经营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说明

1.初创期是指2015年12月14日起,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36个月。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2.创业组织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包括劳务派遣、虚拟注册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3.申请本文各项创业补贴的创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合法经营场所,不得转租。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招录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

4.允许创业组织在本区范围内异地经营。经营地须为商用性质,并提供经营地的租房合同及产证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经济组织法人(负责人)所持《上海市居住证》应为长期居住证,且首次签发日期在创业组织注册之日前(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享受本市或本区其他促进就业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享受区就业援助基地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其他就业促进政策已满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外(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申请创业补贴的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须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8.注册登记超过18个月,不满36个月的,从2015年12月计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末次申请必须在创业组织补贴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

 

办理依据: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沪人社发【2016】51号

受理部门:各街镇社区服务中心。

此业务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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