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组织成功创业及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发表时间:2019-12-31 阅读次数:112

一、成功创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截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其法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

2.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内满3人,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应在所申请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可除外)。

4.从注册日至申请时段内,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法人不可变更。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2015年7月1日起注册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每户15000元。2015年7月1日前注册的创业组织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四)申请材料

1.《成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伍份。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审核及附复印件;

4.成功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费补贴申请明细表。

5.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须提供原件交街道审核并附复印件材料。

6.创业组织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卡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经营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2015年7月1日前注册的创业组织,截至注册之日,其法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2015年7月1日起注册的创业组织,无此项要求。

3.录用本市从业人员同时段内满3人,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4.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应在所申请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可除外)。

5.从注册日至申请时段内,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法人不可变更。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对录用的本市从业人员,按从业人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人5000元,同一创业组织补贴最高为30000元。

(四)申请材料

同本文“成功创业一次性补贴”的申请材料要求

三、说明

(一)注册登记超过18个月,不满36个月的,从2015年12月起满足申请条件后可申请成功创业和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二)初创期是指2015年12月14日起,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36个月。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创业组织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包括劳务派遣、虚拟注册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四)申请本文各项创业补贴的创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合法经营场所,不得转租。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招录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

(五)允许创业组织在本区范围内异地经营。经营地须为商用性质,并提供经营地的租房合同及产证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籍经济组织法人(负责人)所持《上海市居住证》应为长期居住证,且首次签发日期在创业组织注册之日前(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享受本市或本区其他促进就业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享受区就业援助基地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享受其他就业促进政策已满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外(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申请创业补贴的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须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27号)。

受理部门:各街镇社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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