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27号)
二、政策对象
凡有创业意愿,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长宁区高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推荐的具有创业意向的毕业学年大学生。
三、政策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员条件
本市户籍青年可携带身份证、《劳动手册》等材料,在长宁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等材料,在长宁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长宁区高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推荐的具有创业意向的毕业学年大学生可携带身份证、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等材料,在长宁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2、申请流程
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应结合意向创业项目以及提升创业能力的实际需求,按要求填写《创业见习申请表》,提出意向创业见习岗位。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推荐创业者见习基地,协调创业者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岗位,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创业见习。
参加创业见习前,见习人员须与创业者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
五、创业见习补贴
参加创业见习的长宁区户籍学员,可享受区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0%。(原则上市、区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长宁区高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推荐的具有创业意向的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见习学员(区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费补贴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六、申请流程
见习基地把申报材料递交至区县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补贴。
七、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517号401室
联系电话:62103669 62400032*279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