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创业法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4.签订协议并支付房租,房租金额须符合当地周边市场行情。
三、补贴内容与标准
按创业组织当年度实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农村富余人员的人数进行计算,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200元,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总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四、申请材料
1.《初创期创业组织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伍份。
2.《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4.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出现变更、年检,需提供变更依据及初始材料。
5.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须为本市统一的税控机打发票)
6.创业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卡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经营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7.创业组织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创业者须提供原件交街道审核并附复印件材料。
五、说明
1.初创期创业组织申请补贴时已经超过注册登记18个月的,但不满36个月的,补贴金额从2015年12月算起。
2.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吸纳本市就业人员不满6个人的,补贴金额从2015年12月算起。
3.初创期是指2015年12月14日起,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36个月。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4.创业组织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包括劳务派遣、虚拟注册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5.申请本文各项创业补贴的创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合法经营场所,不得转租。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招录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
6.允许创业组织在本区范围内异地经营。经营地须为商用性质,并提供经营地的租房合同及产证复印件。(房租补贴可在注册地与经营地内择一进行申请)。
7.非本市户籍经济组织法人(负责人)所持《上海市居住证》应为长期居住证,且首次签发日期在创业组织注册之日前(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27号)。
受理部门:各街镇社区服务中心
此业务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