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书记和副书记为学校处级岗位,应具备《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处级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其他委员应相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
二、关于任职的资格
(一)书记和副书记为学校处级岗位,应具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提任副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2.提任正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优先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中选拔,工作需要的可以从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选拔。
3.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提任处级党内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5.提任处级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第七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但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八条加大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已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免去处级职务;换届时因年龄不能任满新任期二分之一的,一般不再提名担任领导职务,但可以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处级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二)根据以上处级干部任职资格的规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任职资格可具体为:
1.正处级单位的书记一般由正处级干部担任。提拔担任的,应当具有在我校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正高一年、副高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同时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和本科以上学历。
2.正处级单位的副书记和副处级单位的书记一般由副处级干部担任。提拔担任的,应当具有在我校助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或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或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同时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和本科以上学历。
3.其他委员须有一年以上党龄和两年以上工龄。
4.以上所有委员都应身体健康,换届时年龄应能任满新任期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