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规定
3.1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
3.1 已落实了就业单位(含考取外校专升本、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3.1.1 就业单位(含考取外校专升本、研究生)在上海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3.1.1.1 就业工作单位有党组织并且直接能够接收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该单位党组织;
3.1.1.2 就业单位有党组织但不能直接接收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该单位党组织关系的归口接收单位党组织。
3.1.1.3 就业单位无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可参照本规定第3.1.1.2办理,或者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区(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1.2 凡就业单位(含考取外校专升本、研究生)在外省市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具有在全国范围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单位。
3.2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3.2.1 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人事档案转移到区(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人事档案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的,由毕业生党员本人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共产党员申请挂靠组织关系审批表》,经总支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保留期限同档案保留期限,人事档案一经转出,应立即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组织关系保留学校期间,党员本人须主动与所在党总支保持联系,并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及交纳党费。所在党总支应按规定承担对其的管理责任。
3.3 毕业生党员因私出国(境)要求保留党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3.3.1 人事档案已转出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按本规定第3.2.1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然后向当地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申请。
3.3.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人事档案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并且要办理组织关系保留手续的毕业生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保留党籍审批表》,经所在党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党委组织部上报党委审批;是预备党员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办理步骤为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党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党委组织部上报党委审批,请假期间,由所在支部按照中组部的相关规定(中组函字[1999]16号),处理因私出国(境)期间的预备党员资格和回国后的转正事宜。
3.4 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办法:
3.4.1 各毕业生党员所在党总支负责汇总本总支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费交至日期,填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共产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登记表》后交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负责将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发放给毕业生党员本人。
3.4.2 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由毕业生党员本人在介绍信有效期内交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3.4.3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如工作单位变动,可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介绍信更改手续。办理更改手续时,必须将原介绍信交还党委组织部。
摘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关于共产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规定》
注:以上各类表格组织部网页均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