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于《法商研究》2024年第2期
【成果介绍】
摘要:选择性罪名可以分为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与虚假的选择性罪名。真正的选择性罪名具有“可合可分不并罚”的特点,故在逻辑关系上,当选择性要素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包含关系或是交叉关系时,该罪名都是虚假的选择性罪名。而在选择性要素是全异关系的场合,是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只有那些符合法益侵害相当性而无需数罪并罚的,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均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真假区分,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现实意义。虚假的选择性罪名应当进行必要的整合,以还原其属于单一罪名、并列罪名的本来面目。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虚假的选择性罪名;选择性要素;数罪并罚;罪名整合
作者:桂亚胜 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
【作者简介】
桂亚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任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上海市长宁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参编《国际贸易法学》《经济犯罪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参与2022年全国人大港澳基本法委员会项目《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研究》,多次荣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学标兵、教学之星、研究生最受欢迎任课老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