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品广 潘经纬:将汇率与补贴挂钩不可取

文章来源:贸易谈判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228


近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拟修订反补贴调查标准,允许美国企业以汇率低估为由向商务部申请对外国竞争对手征收反补贴税。在中美贸易战升级的敏感时刻提出这项提案,无疑是将矛头指向中国。

这已不是美国第一次拿汇率做文章。早在1988年,美国就在《综合贸易及竞争法》中提到“汇率操纵国”的概念。到2015年《贸易简化及贸易强化法案》则对判断“汇率操纵”提出了三条具体量化标准:一是对美贸易顺差一年超过200亿美元,二是经常项目盈余超过GDP3%,三是通过汇率干预买入的外汇超过GDP2%。目前我国仅符合第一条标准,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汇率操纵国”。但美国将如何修订新标准还不得而知。从美韩贸易协定修订过程可以看出,特朗普政府一直将汇率政策作为谈判的核心原则。之后签订的美墨加协定,也在第33章中纳入了汇率操纵条款。因此,汇率问题注定是中美贸易战的核心议题之一。

实际上,汇率问题应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专属管辖范围,不宜诉诸反补贴措施。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5条第2款,缔约方全体如果被请求考虑或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的问题,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进行充分的协商,且在协商中应接受IMF提供的有关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一切统计或其他调查结果。《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4条第1节“会员国的一般义务”包括“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但协定对于如何认定“汇率操纵”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此,IMF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中作出了解释:不仅要求会员国采取的汇率政策具有“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还要求政策有引起汇率严重偏差的目的,才能认定该会员国操纵汇率。因此,根据IMF的标准,中国不存在“汇率操纵”可能性。

退一步讲,即使WTO对汇率问题有管辖权,但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构成补贴需要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存在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二是由上述行为授予了某项利益;三是补贴具有专向性。汇率政策也基本上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很难被认定为补贴。

在当前情况下,将汇率问题作为贸易战的筹码,只会使贸易战进一步升级,对双方乃至全球都会造成巨大冲击。双方应本着理性、合作的态度,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寻求共赢的方案,避免陷入零和博弈的“修昔底德陷阱”。

(作者简介:应品广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潘经纬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研究生)


——转载自《国际商报》201961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