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相关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发展也成为了国际经贸领域中的新议题。世贸组织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制定电子商务规则的宣言。但由于世贸组织是一个自下而上成员驱动的国际经贸组织,而乌拉圭回合之后的世贸组织因为各成员利益分配不均,至今几乎没有达成有价值的多边贸易协定。多边体制内电子商务规则无果而终。
作为世界上第一大强国的经济体,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自然有很大的进攻利益,谷歌、脸书等高科技企业对美国的政党政治也有影响。为了扶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美国制定了诸如《数字千年版权法》为本国的信息技术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这集中体现该法对互联网企业规定了比较轻微的责任承担机制,这也为美国最近20多年新经济的蓬勃发展打下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虽然美国在世贸组织中推行自己主导的电子商务规则并不成功,但通过与其他国家订立自贸协定,美国仍然推行了自己的规则。这集中体现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主张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虽然协定在采取监管措施方面给成员国保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将确保数据的自由流动作为基本原则,这仍然可说是美国在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领域的一大突破。
作为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领域同样积极的经济体,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更加关注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这倾向可以从欧洲法院2014年的司法判决中推知。欧洲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如果检索结果对于所追求的目标已经不再重要就可以删除检索结果,以实现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标。虽然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争议,但欧洲法院的裁判无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欧盟在电子商务规则领域追求的目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在很大程度上致力于保护欧盟境内人民的数据隐私问题。
总的来说,由于电子商务问题为最近20年出现的新国际经贸议题,正好又遇上了世贸组织多哈回合20多年的停滞不前,所以在多边体制中很难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商务国际规则。而经济利 家信息 大家济电子商务议题一方面涉及很大的益,同时又涉及个人隐私保护、国安全等敏感议题,所以很难达成都可以接受的规则。作为新兴经体的代表,印度甚至拒绝参加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进程,转而以国内政策扶持本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用一句话概括,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化进程可说任重道远。
——转载自《国际商报》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