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在多哈回合中要求在多个协定贯彻针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一般来说,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是对发展中成员单边给惠,主要体现在非农产品、农业和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领域。长期以来,发展中成员总是抱怨他们没有从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中获得实际好处,因为WTO没有具体落实该条款。上述事实使得美国、欧盟这样的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同时感到不满。对于发达成员来说,他们可以提供技术援助,但要求发展中成员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欧盟目前就主张在渔业补贴问题上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必须以不会导致过度捕捞为前提。对于发展中成员来说,他们也不希望特殊和差别待遇成为一纸具文,而是要求发达成员切实能给他们援助或者优惠待遇。就目前改革WTO的形势来看,多哈回合的停滞不前其实对包括美欧和发展中成员的绝大多数WTO成员都是不利的,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世贸组织成员来说,在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上的比较合适的改革路径就是明确给予优惠措施的标准,以及结合具体议题对符合条件的成员给予优惠措施,发展中成员希望单凭发展中地位就可以获得不少优惠待遇的好日子估计不会再有了。
就当前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化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改革措施:
对发展中成员规定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措施是为了确保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并且辅之以相应的执行机制。对特殊和差别待遇地位的认定也会更加严格,可以做如下猜测,将会结合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等具体的数量化指标来考核是否授予特定成员优惠待遇,而不是仅仅规定一个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而已。
特殊和差别待遇应该会与世贸组织中的当前议题结合起来规定。可以在渔业补贴、电子商务、竞争中立等议题中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实体化,在上述议题中针对发展中成员规定更长时间的宽限期、更多的可供豁免的补贴项目。以目前正在进行的渔业补贴谈判为例,可以进一步在渔业补贴领域强化有关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体可以对发展中成员规定更长的宽限期和更加灵活的纪律、在没有引起过度捕鱼的条件下可以对渔船建造提供一定补贴、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发展其捕鱼业。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目前在渔业补贴问题上的立场更接近发展中成员的立场,这其实未必见得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我国目前其实已经不是像缅甸那样依靠渔业发展本国经济,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主张强化纪律约束从而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上主张建立明确可执行的机制。
——转载自《国际商报》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