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民:新时代涉外商事法律人才的需求与培养

文章来源:贸易谈判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752


当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在整体上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少、分布散、业务杂、质量低、经验不足的特点,这导致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比较低,不能适应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比如,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并购活动,以及与其他国家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公益索赔等纠纷,主要是外国律师在操刀办案,中国律师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为适应国内国际双重转折的新常态,有必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水准复合型涉外商事法律人才,为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培养这样的法律人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政府规划、行业发展、学校培养等各个层面制定具有前瞻性、通盘性的长期规划。

具体而言有三点:

第一,在政府层面,首先要协调好律师短缺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关系问题,把好“质量关”。不能为了发展律师队伍的规模和数量,而忽视了行业质量问题,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其次,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周期过长,成长困难,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拿出切实举措,将相关发展规划和培养政策落到实地,而不是只停留在“纸上画饼”的阶段。另外,由于涉外法律人才比较稀缺,且分配不均,可以从行业的层面改变组织形态和业务模式相对分散的局面,形成良性化的行业集中度,规模化发展涉外律师业务,为涉外律师人才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实操平台。

第二,在行业层面,律师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应成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主阵地,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比如,可以充分利用“律师学院”等平台,开设涉外法律实务课程,聘请涉外专家担任实务导师。制定青年律师出国留学培训计划,提高青年律师人才的涉外能力。在律师和企业之间搭建平台,选拔涉外律师到在外的中国企业中接受“轮训”,提升他们的涉外实践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长远规划,积极建设涉外法律团队,开拓涉外法律业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海外布局,为涉外律师人才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和平台。

第三,在学校培养层面,应该重新检视传统教育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塑法学课程体系,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比如,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的现实需求,提升国际法和商事法的学科地位;增强培养模式创新和差异化发展理念,将培养国际化复合型的应用类法律人才明确为教育目标;探索中外合作培养机制,强化涉外实践教学,注重对学生基础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双向发展等。

【作者介绍】

杨立民,男,19865月出生,九三学社社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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