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各利益相关方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改革措施。早期,对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美欧各持截然不同的观点。美国是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免税政策的积极倡导者和先行者,且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居民税收管辖权,这与其在互联网领域的主导国地位和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地位是有很大的关联,而欧盟、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基于税收中立原则认为跨境电商所得是应当征税的。
受全球经济下行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多国财政吃紧,在达成多边共识的焦急等待中,很多国家开始探索并实施了单边数字服务税。2019年7月24日,法国通过了《“GAFA“数字税法案》,成为全球首个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随后数字税的征收有向全球扩张的趋势,意大利、英国等国家分别于2020年1月、4月确认开征数字税,目前全球已有超过30个国家宣布将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其共同特征包括:数字服务税主要适用于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部分数字经济活动,如在线广告服务、在线中介服务、在线市场、数字传输服务等;税率在2%~7%不等;而税基是收入而非利润,一般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度总收入和在本国提供数字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征税门槛,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数字服务税对电商平台具有直接的影响。单从上述门槛设置来看,数字服务税的针对性极强,只有美国的一些头部互联网企业,如Amazon、Facebook、Google等才能达到这一标准,阿里巴巴可能是唯一能达到上述门槛的中国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国部分头部互联网企业的全球营收额可能超过7.5亿欧元,但业务收入来源地集中于中国本土,与数字服务税涉及业务类型偏差较大,致其并未达到上述门槛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商平台包括阿里巴巴速卖通、兰亭集势、敦煌网等主流电商平台也在不断拓展海外市场,比如主要做小额B2B交易的敦煌网,其业务覆盖全球222个国家和地区。在数字服务税全球“蔓延”的情况下,肯定会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走出去”战略产生一定的影响。
通过对数字服务税的梳理发现,其诞生确实在某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国际税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难题,建立了新的联结度原则和利润分配原则,但是解决方式是简单粗暴的,还存在许多问题。现有相关具体规则的设定,虽然表面上没有对中国跨境电商产生针对性的影响,但是在全球经济背景下,并不能忽视数字服务税单边全球蔓延会给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带来的潜在影响,以及对我国的使用国内外大型电商平台的用户带来的间接影响,更不能忽视其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带来的双重征税的风险。我国从国家到相应的企业,应该及时跟进数字服务税的全球变化,积极防范风险。
赵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研究生
江清云 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