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璟 陈紫媛: DEPA协定有利于数字规则“中国模板”的构建

文章来源:贸易谈判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次数:312

近些年,数字贸易发展迅猛。即便在疫情期间,数字贸易量依然保持强劲增势。2020年,美国、中国、德国三国分列数字经济规模前三位。

伴随这种增长,数字规则备受关注。美国倡导的是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土化的模式;欧盟则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中国则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然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仍由美国和欧盟把持,旨在维护其先发优势,削弱后发国家的话语影响力。当前,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与全球数字贸易中的话语权并不相当,亟需构建兼顾数字产业特点和我国诉求的“中国模板”。

2020年6月,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共同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进入由专项条约规制的新篇章。DEPA成员方同中国一样是数字经济后起之秀,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多元发展。2021年11月,中国向协定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此举既是我国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的体现。DEPA对中国完善数字治理有借鉴意义,有利于我国积极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也有利于将中国元素融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中。

在对接国际数据规则方面,DEPA是一项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协定,有以下特点可以借鉴。首先,不同于CPTPP、RCEP、USCMA等综合性区域贸易协定,DEPA是首个专门的数字贸易协议,该方式将有利于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综合谈判外另辟蹊径,以便在数字贸易领域更快取得谈判成果。其次,DEPA具有较强灵活性,即创新采用“模块化”模式,允许新加入的成员履行部分模块义务。“模块化”结构可供我国借鉴,在中国模式中采用非整体约束性承诺,给予缔约方更大的自由和包容,让更多成员以符合自己发展水平的方式加入多边合作,也为中国元素融入国际规则提供依据。最后,DEPA具有更多包容性。该协定以美式模板为基础,经由主导国新加坡结合自身数字经济产业特点进行创新。即新加坡缺少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居多,但是很多都有领先的技术,因此在DEPA中更强调促进初创型科技创新企业。在这些方面,中国与新加坡模式的利益诉求具有相似的诉求,可予以借鉴。

在中国元素融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方面,国际社会在强调数据自由跨境流动的“美式模板”和强调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欧式模板”中间寻找平衡点,中国的立场是把国家安全、产业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将数据安全可控视作数据跨境流动的前提条件。从此诉求出发,在兼顾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安全目标下,构建“中国模板”。第一,“中国模板”适合处于数字贸易发展初始阶段的国家,应兼具软性的合作以及硬性的限制。一方面,尊重国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理设计国家安全例外。根据WTO的实践,用安全例外来正当化数据保护比较困难,我国可主张单独列出保护国家安全的条款,将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条款并列,给参与国留出充足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出于对国际市场的需要,构建出促进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则并根据缔约对象进行灵活处理。第二,“中国模板”的谈判策略。与RCEP中“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谈判时,使用“尽量、适当的、努力使”等鼓励性语,促使其更大程度地开放市场;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行谈判时,基于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主张对不同类别数据设立宽严不同的流动标准,根据数据安全等级建立梯度性跨境流动体系。

通过对标DEPA等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先行先试,推动国内治理和国内法规的国际化,从而形成成熟的数字贸易“中国模版”。

(作者赫璟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讲师,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陈紫媛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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