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27日校教代会正式通过)
(2001年6月5日校四届教代会主席团三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我校的教职工住房分配制度从福利性分房制度向货币化分房制度顺利过渡,特制定《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享受本次购房补贴资格条件
1.服务期条件
凡1997年9月30日前在本校服务期达5年(包括5年)以上的在编并在岗教职工,享受本次购房补贴。
1998年1月1日后进校的在编并在岗教职工,在上海市货币化分房办法出台前,在校服务期满五年后,可适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2.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条件
(1)凡1997年9月30日前住房达标前标准面积小于住房达标标准面积者,享受本次购房补贴。各类教职工住房达标标准面积如下表所示:
住房达标标准面积 (教师系列)单位 :平方米
职称 | 达标标准 |
正教授 | 110 |
副教授 | 85 |
讲师 | 70 |
助教 | 55 |
其他 | 50 |
注 : “其他”为未评职称的见习期教师。
住房达标标准面积 (干部系列)单位 :平方米
职级 | 达标标准 |
正局 | 120 |
副局 | 110 |
正处 | 85 |
副处 | 80 |
正科 | 70 |
副科 | 65 |
科员 | 55 |
住房达标标准面积 (工人系列)单位 :平方米
技术级别 | 达标标准 |
高级工人 | 60 |
中级工人 | 55 |
普通工人 | 50 |
注 : 高级工人为具有7级(含7级)以上技术证书的工人。
中级工人为具有4~6级技术证书的工人。
普通工人为具有3级(含3级)以下技术证书的工人。
(2)凡夫妇双方均为本校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住房达标标准面积按其中职称、职级或技术级别较高者计算。
3.编制及岗位条件
(1)1997年9月30日前在编并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并连续合同期满10年(含10年)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与学校独立法人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享受本次购房补贴。
(2)因私出国逾期不归、因公出国逾期不归、因个人要求目前外借其他单位,1997年9月30日前累计外借超过5年(含5年)的在编教职工,不再享受本次及今后学校的购房补贴。
(3)因私出国逾期不归、因公出国逾期不归、目前外借其他单位,但1997年9月30日前累计出国逾期和外借不满5年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在出国逾期和外借期满5年前归校,并经学校同意重新上岗的本校教职工,重新上岗后计算的服务期达到出国逾期或累计外借年限后,购房补贴根据本分房办法另行解决,但出国逾期或累计外借年限不计入本人购房补贴校龄。
(4)1997年9月30日前曾外借,现已归校并重新上岗的在编教职工,以前累计外借年限不计入本人购房补贴校龄。
4.其他条件
(1)凡未婚本校教职工(大龄未婚教职工另有规定除外),暂不列入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范围,待其婚后视本人及配偶的实际住房情况,按本次分房办法另行解决。婚前住房确有困难者,由学校按规定在七宝教师公寓安排解决。
(2)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离婚的本校单身教职工,凡曾在学校历次分房中已分得住房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学校已分住房面积计算,购房补贴按本次分房办法有关独立住房户的规定计算。
(3)凡现住房属动拆迁范围(包括市政动迁和土地批租动迁),或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待其现住房动拆迁房源落实或现住房权利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住房情况按本次分房办法另行解决。
(4)凡现住房来自动拆迁套配房源者,购房补贴按本次分房办法有关独立住房户的规定计算。凡现住房来自动拆迁作价补偿房源者,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按现住房实际补偿金额÷2500元计算,并以此核定购房补贴。
(5)凡现住房属部队营房性质者,所住营房面积计入住房实测面积。今后如因所住营房被部队收回而造成住房面积未达标者,按本次住房分配办法给予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购房补贴。
(6)凡在1997年9月30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要求但尚未正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在编教职工、学校正式要求其调离本校或学校正式决定辞退但尚未正式办理调离或辞退手续的在编教职工,不再享受学校本次和今后的购房补贴。
(7)凡已由外单位分房,学校支付补贴款者,学校已支付的补贴款在本人应得购房补贴中扣除。最高扣除额不超过本人按本次分房办法核定的购房补贴。
(8)凡向学校隐瞒本人实际住房和户口情况,或阻挠学校进行住房情况调查者,取消享受本次及今后购房补贴的资格。
(9)凡受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凡受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4年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上述暂停享受购房补贴年份不计入购房补贴校龄。
(10)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房条件,但服务期未满15年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合同服务期年限=15-(1997年9月30日为止的本人实际服务期)。应本人要求,经学校同意,在合同规定服务期年限前离开学校者,需向学校偿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偿还额=(本人已得购房补贴额/15)×(本人正式提出离开之日起的合同服务期余额)×(1+年息)。计息期从学校把购房补贴记入教职工个人购房补贴帐户之日起计算,年息按同日同期政府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购房补贴额计算方法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项规定的教职工,享受本次购房补贴。
1.独立住房户购房补贴额计算方法
(1)独立住房户定义
独立住房户是指本人或配偶、未婚其他家庭成员为户主的,或有独立住房使用权或住房产权的本校教职工户。
(2)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达标差额=(住房达标标准面积-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
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计算方法:
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调整系数
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计算方法:
l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等于本人或配偶、未婚其他家庭成员为户主的,或有独立房使用权或住房产权的住房面积总和。
l校外产权房的住房实测面积按产权证登录面积计算。
l校外租赁房的住房实测面积按租赁卡登录居住面积,参考市政府有关规定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折算标准如下:
房 屋 类 型 | 公 寓 | 高层新 工房 | 独立式 住宅 | 新 里 住 宅 | 多层新 工房 | 旧 里、简 屋 及 其 他 |
换算系数(煤卫独用) | 2.06 | 2.00 | 1.98 | 1.98 | 1.98 | 1.25(有煤卫) |
换算系数(煤卫合用) | 1.89 | 1.84 | 1.82 | 1.82 | 1.82 | 1.15(无煤卫) |
l原学校系统房(包括产权房和租赁房)的住房实测面积一律按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重新测定后的面积计算。
l凡现住房来自历次分房的学校套配房源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套配后住房面积总和计算。
l凡现住房来自历次分房的学校增配房源,增配前原住房为独立住房户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增配当时住房面积(原住房面积+增配面积)总和计算。增配前原住房为非独立住房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增配住房面积×1.05计算。
l凡现住房全部来自非本校房源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非本校房源实际面积计算。如非本校房源是利用本校房源在校外通过房屋交换或再套配所得,则学校增配或套配房源面积大于非本校房源现住房实际面积的,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学校增配或套配房源面积计算;学校增配或套配房源面积小于非本校房源现住房实际面积的,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非本校房源现住房实际面积计算。
l凡现住房同时来自学校历次增配或套配房源和非本校房源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后相加。
调整系数类别及标准:
l凡1997年9月30日前正式常住户口超过4人(含4人)的独立住房户,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按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核减同面积×系数0.1/人计算,核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人(4人独立住房户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0.9,5人独立住房户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0.8)。
l凡住房产权性质属私房(不包括政府出售的旧公房)者,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按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核减同面积×系数0.2计算。凡私房产权属共有产权者,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按实际拥有私房产权份额计算。
l凡所在地属本市郊区农村户口的住房的不计入住房实测面积。
l凡夫妇双方均为本校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者,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按达标前住房实测面积核减5平方米计算。
(3)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购房补贴和校龄达标购房补贴标准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元。
校龄达标购房补贴计算标准如下 :
校龄达标购房补贴计算标准
校龄(年) | 补 贴 额(元/年) |
5~15 | 500 |
16~25 | 350 |
26~37 | 150 |
凡夫妇双方均为本校在编并在岗教职工者,同时享受校龄达标购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入校龄,但累计校龄最长不得超过37年。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于1962年、1972年两次撤消后并入上海外语学院期间的校龄计算。并校前,凡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并校后,未离开过并入学校而复校后转回本校的,校龄从并校前的进校时间起计算;并校期间,从并入学校转到他校,复校后再转回本校的,校龄从复校后重新进校时间起计算。
(4)购房补贴总额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总额=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购房补贴额 + 校龄达标购房补贴额。
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购房补贴额=住房面积达标差额×1250元。
校龄达标购房补贴按校龄达标购房补贴计算标准分段计算后相加。
2.无房户购房补贴额计算办法
(1)无房户定义
无房户是指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其他家庭成员均为本校或校外集体户口的本校已婚或未婚教职工。
(2)已婚无房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计算办法
已婚无房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住房达标标准面积×调整系数0.8。
(3)大龄未婚无房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计算办法
大龄未婚无房户为年龄超过32岁(女)或35岁(男)的本校集体户口教职工。
大龄未婚无房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住房达标标准面积×调整系数0.8。
l已婚和大龄未婚无房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购房补贴额和校龄达标购房补贴额计算方法与独立住房户购房补贴额计算方法相同。
3.非独立住房户购房补贴额计算办法
(1)非独立住房户定义
非独立住房户是指本人或配偶、年满16岁未婚其他家庭成员为校外本市正式户口的,但非户主并无独立住房使用权或住房产权的本校教职工户。
(2)已婚非独立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计算办法
已婚非独立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住房达标标准面积 - 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
已婚非独立户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计算办法
已婚非独立户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 = 已婚非独立户本人和配偶以及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住房实测面积÷已婚非独立户本人和配偶以及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住房正式户口人数×已婚非独立户实际人数。
凡本人和配偶以及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住房分属二处或三处的,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按前项办法分别计算后相加。
(3)大龄未婚非独立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计算办法
大龄未婚非独立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住房达标标准面积-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
大龄未婚非独立户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 = 大龄未婚非独立户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实测面积÷大龄未婚非独立户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房正式户口人数。
l非独立住房户住房面积达标差额购房补贴额和校龄达标购房补贴额计算方法与独立住房户购房补贴额计算方法相同。
l凡现住房兼有独立住房户和非独立住房户性质者,达标前住房标准面积按独立住房户和非独立住房户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三、购房补贴的支付及管理
1.设立学校教职工住房基金及基金个人帐户。本次分房购房补贴总额一律记入学校教职工住房基金个人帐户。
2.教职工住房基金个人帐户资金专项用于教职工个人购房补贴(包括购房款支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购房补贴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提取现金。
3.学校设立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专项,具体管理办法见《补充办法》。
4.凡教职工购房后净增住房面积小于按本次分房办法核定的住房面积达标差额的80%者,不得使用教职工住房基金个人帐户资金。
5.凡暂不购房者,购房补贴在教职工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内予以保留,不计利息。
6.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分房条件,享有住房基金个人帐户资金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离开本校的,服务期满15年者,住房基金个人帐户资金予以全额保留;服务期不满15年者,住房基金个人帐户资金保留额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帐户资金÷(12月×15年)×本人正式提出离校日之前的实际在校服务期限(以人事处确定的发薪月计算);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职者,本人在校期间累积的住房基金个人帐户资金一律取消。
四、继续实行教职工购房补贴的过渡性办法
1.凡1997年9月30日前服务期满5年并符合本次购房补贴办法规定的本校教职工,如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在测算方案正式公布前确定购房补贴额,今后确定购房补贴额时,仍按1997年9月30日前本人职称、职级、住房和人口等情况计算。1997年9月30日后所发生的本人职称、职级、住房和人口等变化,一律不予承认。
2.凡1997年10月1日后服务期满5年并符合本次购房补贴办法规定的1997年12月31日前在编并在岗的本校教职工,根据服务期满5年之日的本人职称、职级和住房的实际情况,按本次办法给予购房补贴,记入学校教职工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凡夫妇双方均为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职称、职务或技术级别相等时,购房补贴款按先满5年者的标准计算;双方的职称、职务或技术级别不相同时,按先满5年者的标准计算,或者按职称、职务或技术级别较高者的标准计算,由该夫妇双方商量后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报校购房基金管理小组。
3.凡1997年10月1日后结婚的或达到大龄标准的1997年12月31日前在编并在岗的本校未婚教职工,在达到大龄标准前结婚的,其购房补贴标准一律按领取结婚证后的第31天的实际住房状况计算;或达到大龄标准之日的本人职称、职级和住房的实际情况,按本次办法结予购房补贴,记入学校教职工住房基金个人帐户。
4.学校制定对全体教职工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给予购房补贴的过渡性办法。过渡性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5.如上海市实行统一的货币化分房办法,学校继续实行购房补贴的过渡性办法将按上海市统一的货币化分房办法进行调整。
五、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办法
1.凡199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者,住房面积达标标准按1994年12月27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第五期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计算。申请范围为:五期分房条例第二条的分配范围规定中第三款规定的,住房居住面积按学校分房标准总面积未达标,尚缺5平方米以上者(含5平方米)。原住房居住面积和达标标准面积,按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的职务职称、分房人口、住房居住面积等有关规定计算。住房面积达标差额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计算。购房补贴标准为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但不给予校龄达标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住房达标标准居住面积(分房人口×人均住房基本居住面积5平方米+职务职称补贴面积)- 原住房居住面积]×1700元。
2.凡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的离退休者,住房面积达标标准按原福利分房办法计算,住房面积达标差额按本次办法计算。购房补贴标准为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同时给予校龄达标购房补贴。
六、保证操作上的公平化和透明化
1.成立校教职工分房领导小组,负责《办法》的实施。教职工分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需由教代会主席团通过。
2.校教职工分房领导小组根据《办法》对教职工的购房补贴进行测算,并用计算机密码对测算结果进行锁定。测算结果将公开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日期为两周。在两周内,全体教职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测算结果提出异议。
3.分房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教职工对测算结果提出的异议。分房小组不接受也无权处理除对测算结果提出的异议以外的其他要求。
4.分房领导小组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必须经小组集体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报告,经校长批准后,方能对测算结果进行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基建办,财务处、人事处和提出异议的教职工本人。
5.如因特殊情况对具体测算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需经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方能执行。任何人无权作出决定。
七、附则
1.本《办法》自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教代会主席团。
2001年6月10日
关于下发《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
购房补贴补充办法》的通知
沪贸院办字(98)第 019 号
本校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实行经常性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第三届教代会主席团于1998年3月11日讨论通过了《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补充办法》。现将《补充办法》印发各部门,望认真执行,顺利实施。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1998年3月12日
附件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补充办法
(1998年3月11日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校教代会正式通过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三条第3款和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本校教职工实行经常性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为了保证经常性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实行经常性购房补贴的补充办法
1.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的资格条件
(1)凡1998年1月1日后(包括1998年1月1日)在编并在岗的本校教职工,以及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并连续合同期满10年(含10年)的在岗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与学校独立法人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制职工),在在编并在岗期间,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
(2)因私出国逾期不归未满5年、因公出国逾期不归未满5年、目前外借其他单位未满5年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经学校批准重新上岗后计算的服务期达到出国逾期或累计外借年限后,方可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
(3)凡受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2年;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3年;凡受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4年;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5年。
2.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由学校经常预算内划拨。
3.学校经常性购房补贴的计算及管理
(1)教职工经常性购房补贴额的计算办法为 :凡1998年1月1日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经常性购房补贴额为1998年1月1日本人职务工资额的30%。凡1998年1月1日后进校的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经常性购房补贴额为进校第一个月本人职务工资额的30%。以上经常性购房补贴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职务工资额基数或经常性购房补贴占职务工资的比例将按学校的实际财力状况调整。
(2)凡1998年1月1日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经常性购房补贴自从1998年1月起支付;凡1998年后进校的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经常性购房补贴从进校的第一个月起支付。
(3)经常性购房补贴由校财务处按月直接划入教职工购房补贴个人帐户,用于补贴教职工购房或偿还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经常购房补贴的使用按教职工购房补贴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实行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补充办法
1.申请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资格条件
现在编并在岗以及1998年1月1日后进校的在编并在岗本校教职工,凡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符合享受购房补贴资格条件的,并在1997年9月30日以后购房者,可申请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
2.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资金来源
(1)学校首期拨款(240万元)及其资金运作收入。
(2)学校教职工购房补贴基金(教委拨款600万元)发放余额的资金运作收入。
(3)学校按实际财力状况追加的拨款。
3.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管理
(1)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数额最高为教职工购房合同金额的20%,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按千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
(2)凡向学校申请购房无息贷款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采取根据贷款期限按月平均分摊归还的办法。还款额按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月平均还款额首先用教职工经常性购房补贴抵扣,抵扣不足部分再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3)凡在合同规定的贷还款期限内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需全部归还贷款余额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凡擅自离校又不归还贷款余额的教职工,学校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贷款的权利。
(4)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偿还,贷款人和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5)凡符合申请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资格条件的教职工在任职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夫妇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的,只能有一方申请学校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在还款期限内,夫妇双方的经常性购房补贴均需用于抵扣月平均还款额,抵扣不足部分再在其中一人的工资中扣除。
三、附则
1.本补充办法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2.本补充办法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会议。
附件 :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职工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职工购房补贴服务期合同书(样本)(略)
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合同书(样本)(略)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教职工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1日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使用的管理,根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补充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办法》),特制定《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职工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购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购房无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只限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具有享受1997年教职工购房补贴补充资格条件的,并在1997年9月30日以后购房的本校教职工使用,不得另作他用。
二、申请使用教职工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需填写《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合同购房人为本校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
2.本人原住地的户口簿、产权证或租赁证等;
3.有效的购房发票:
(1)凡购买商品房者,需提供由房产公司依购房合同付款所开具的发票;
(2)凡购买个人产权房者,需提供房产交易的税务发票;
(3)凡购买使用权房者,需提供由房产交易中心、房产公司及有关单位开具的发票。
凡不能在申请使用教职工购房补贴款和购房无息贷款的同时提供购房发票者,需缴纳发票抵押金2000元。购房发票至迟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以后一个月内提供。在规定期限前提供购房发票,全额退还抵押金。在规定期限后提供购房发票者,每逾期1日,扣除应退发票抵押金的1%。
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不能使用购房补贴和购房无息贷款。
三、购房补贴款和购房无息贷款原则上以支票方式支付。
四、购房补贴款和购房无息贷款申请使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须为学校服务期满15年,未满15年者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
五、购房补贴款和购房无息贷款的使用管理由校教职工购房补贴基金管理小组、基建办、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分工负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办理,工作流程如下:
1.基建办负责对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购房补贴款和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的使用资格,填写《审核表》,核定申请人应得购房补贴款额、教职工购房无息贷款额和发票抵押金额,《审核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有关材料复印件转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基建办签发的《审核表》,核定申请人的服务期限、签订服务合同。《审核表》由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加附服务合同复印件转财务处。
3.财务处根据基建处和人事处签发的《审核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基金个人帐户数据,根据《补充办法》与申请人签订购房无息贷款合同。支付购房补贴款和购房无息贷款,发放和按《补充办法》规定扣还无息贷款,收取和退还发票抵押金。《审核表》由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加附贷款合同复印件转校分房小组。
4.校教职工购房补贴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基建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签发的《审核表》,对《审核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由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名、盖章后,再转财务处。
5.财务处根据校教职工购房补贴基金管理小组最后签发的《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向申请人支付购房补贴或购房无息贷款,并负责把《审核表》和相关材料转还基建办存档。
6.附则
(1)本补充办法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2)本补充办法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