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投资决策等,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科学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按时按质顺利进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后勤综合管理处
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1.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联系、协调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等单位做好设计、概算编制工作;
3.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等采购招标;
4.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实施项目合同管理;
5.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6.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报批;
7.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8.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9.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10.参与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11.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二)财务处
1.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3.编制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4.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资产管理处
1.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等采购招标;
2.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参与合同会签;
3.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
(四)审计处
1.负责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
2.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五)监察处
1.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后勤综合管理处依据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后勤综合管理处和规划处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五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初审后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建设意图和项目建议书由后勤综合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和组织编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确定项目选址,明确投资匡算,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议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后勤综合管理处召开建设项目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使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报批手续,根据建设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服务等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基本建设工作,并服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根据建设需要和学校资金财务能力,由后勤综合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编制,在取得学校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单位、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方式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前,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方案设计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设计需满足地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绿化、民防、交通港口、交警等部门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规划、环保、消防、卫生、绿化、抗震、民防、防雷、交通港口、交警、市容与环卫、文管会、建设等各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卫生、绿化、民防、防雷、交通、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依法、合规施工。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协调联系水务、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加强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施工队伍进出校园登记制度,确保建筑工地和校园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统计项目完成情况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加强现场签证管理。使用单位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参与建设项目管理。
变更超出项目总概算时,须上报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后勤综合管理处应根据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绿化、抗震、民防、防雷、交通港口、交警、市容与环卫、文管会、建设等各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资产交付,将竣工资料移交地方城建档案馆。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权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在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资金管理应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决策对确定投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工程设计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重要工作。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涉及建设项目投资匡算、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管理。
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应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应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投资估算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在初步设计中明确,由设计单位按“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实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以避免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在施工招标完成2个月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并征询学校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各项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在经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后勤综合管理处、审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财务处按年度投资计划拨款。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后勤综合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提出,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结算建议,经后勤综合管理处审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提交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并由审计处做审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决算在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后,财务处会同后勤综合管理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由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提交审核报告,并由审计处确认。财务处依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呈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入账在项目决算后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共同完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竣工备案后,后勤综合管理处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登记,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学校各部门与人员按照工程规模、岗位职责、工程质量和管理效益可进行绩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档案馆之前,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应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后勤综合管理处收集、整理、保存基本建设工作各类信息,学校档案室对基本建设上报信息进行审核与备案。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后,后勤综合管理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学校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应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纪、违规、违法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加强检校合作,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