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专项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修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专项修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学校房屋、设施等安全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修缮项目是指对已建成使用的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项目,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技防、防雷、通讯、网络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房屋使用单位、部门和参与学校专项修缮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汇总后,提交学校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建立专项修缮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涉及师生安全、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修缮项目优先入库,按照学校财力测算和下达控制数,形成一上预算,报学校审批。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专项修缮项目原则上需提供施工图或方案,设计单位在学校入围的设计单位中进行遴选,由专项修缮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概算和工程量清单,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
第六条 专项修缮项目施工招标,可通过OA提交采购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专项修缮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项修缮施工合同。
第七条 专项修缮项目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在学校入围的工程监理单位中进行遴选,由专项修缮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专项修缮项目须完成合同审批、签署后方可开工,由工程监理签发开工令。
第四章项目施工管理
第九条 专项修缮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资料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修缮标准、扩大修缮规模。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修缮项目要求,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进度管理,定期召开工程例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安全文明施工,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员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自行装袋处理,按时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因进行修缮而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修缮项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接施工的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修缮项目工程完成后,专项修缮项目建设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十四条 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修缮项目的竣工图,包括附属配套设施、隐蔽工程管线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修缮项目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审计处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专项修缮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按审核结果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修缮项目,按照先实施后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