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
经费支持科研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开展,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7】89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7】89号)制定经费支持科研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范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经费支持科研项目的立项招标、预算审核、经费支出、结项评审、校内公示等五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方式
研究院经费支持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立项招标管理,按如下流程进行:
1.公开立项招标:研究院确定选题范围和要求,在学校网站和研究网站发出课题公开招标通知;
2.专家评审:对接收的课题申报书,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3.中标结果公布:在学校网站和研究院网站公布招标结果;
4.预算编制及审核:中标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预算,并获得70%研究经费;
5.中期考核: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在学校网站、研究院网站发布中期考核情况;
6.项目评估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终期报告及成果,在学校网站、研究院网站发布终期考核结果,评审合格项目获得余下30%的研究经费;
7.项目总结:研究院对年度科研项目进行总结、成果汇总或者组织出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分级把关、多头监管”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具体体现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校审计和监察部门承担审计监察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确保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接受研究院及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承担人各项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研究院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的合规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项目的执行进度,审核经费支出,并作好备案。科研财务助理由研究院行政助理兼任。
在财务管理上,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起指导作用;在会计核算上,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财务报销,控制相关经费的合规使用。
第四条 分级授权审批管理模式
各项目经费从申报、预算、使用到决算的全过程实行以项目负责人、研究院、归口职能部门的三级授权控制管理模式,具体审批权限由归口职能部门制订。
第二章课题招标、立项和评审
第五条 科研项目招标
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每年面向公开招标研究项目1-2次。工作内容包括:课题类型、申报方式、申报范围、课题目录指南、申报书、课题经费额度、专家评审、课题执行要求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
由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立项要求向归口职能部门(校科研处)申报。各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评审
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对课题申请书、中期报告、结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和研究院网站公布并备案存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助资金管理规定和项目研究需要如实编制执行预算。凡是使用学校经常性预算经费立项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不能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归口职能部门对编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规定的预算,应予以退回。
第八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须在当期财务年度内使用完毕。经费分两次发放:课题立项初期即发放70%,课题结项合格即发放余下30%。间接经费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编制预算进行管理,可以不设间接费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预算调整
研究院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制时的分级授权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规定
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细目合理使用。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科研项目需向合作单位划拨合作科研经费的,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预算执行,经费外拨时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支出内容
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按开展研究需要不限于以下各项):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管理,严格控制支出,避免重复投入。
2.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具体分为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外埠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和上海市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市内差旅费是指因公市内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涉及野外考察、野外实验等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汽油费等将“一事一议”,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含会议资料、会议场所、会议需支出的合理食宿等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经费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 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含图书购置、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归口职能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项支出的真实性,归口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到财务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5.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二条 支出禁止条款
研究院科研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并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结项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评审
科研项目完成后,评审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项申请。如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项申请的,项目验收或结项结果按照不通过处理。
研究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项审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结项评审工作,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
结项支持材料应有利于实现研究院的智库功能,包括研究报告、决策咨询专报、专著、咨政服务或者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结余经费管理
使用研究院经常性预算经费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当年经费、当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未完成项目的管理规定
未通过验收和撤项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第六章 校内公示
第十六条 校内公示
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自主立项课题的公开招标通知、课题立项名单、经费支出、中期评审结果、结项评审结果等相关的重要信息都要在学校网站和研究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最低7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本实施办法凡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