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及管理暂行规定
(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全面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国际经贸学院特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用于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性研究项目,培育上海市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择优资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每年资助不多于20个研究项目,每个项目首批资助经费3 千元,后续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结项等级拨付(见第15条)。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学位基础课必须合格。
(2)申请人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突出。
(3)申请人申请前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对已有显著成果或论文在权威或重要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研究生提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经导师签署意见至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学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采取答辩形式,对申请立项的学位论文选题、课题研究情况以及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入选顺序,学院将根据专家考评结果确定年度资助计划,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最终确定资助人选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受理申请,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学院网上公示资助项目,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予以项目资助。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创新基金拨付
研究生创新基金首批及后续资助金额直接拨付给研究生。
第九条 创新基金资助范围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赴国内重点院校进行进修访问、检索资料、科研调查等方面的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和资料费;
(3)相关论文发表版面费用;
(4)邀请专家指导论文的指导评审费;
(5)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的研究开支。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有涉及变更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等,均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批后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受资助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受资助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由学院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条件。受资助人在接受资助期间需要至少以第一作者(或以国际经贸学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受资助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等级论文,或所撰写的学术论文被相关重要学术会议录用。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成绩须为优良(B)以上等级。
第十五条 项目后续资助:受资助人在接受资助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或以国际经贸学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受资助人为第二作者)发表 CSSCI等级论文,后续追加资助3000元;在B及以上等级发表,后续追加资助6000元。特别重要学术成果资助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议。获得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结题的项目符合学院后续资助条件,也可以申请后续资助。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