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
第一条凡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统一报主办学校。主办学校按公布的选读条件及录取办法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
第二条每年五月由松江大学园区教学管理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统一公布各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名称、教学计划、招收名额、招生对象(原主修专业)、收费标准、附加报名条件及录取办法。
凡具备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并由所在学校统一报主办学校审核和录取。
主办学校学生的计划数可以单列,可按本校确定的选报要求进行报选,但录取办法必须相同。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主办学校教务处将录取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教务处。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主办学校教务处缴纳修读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领取修读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听课证。
二、注册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持听课证、学生证按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主办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费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三、课程修读
第五条学校应按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第六条若所修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课程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相同或被覆盖,学生在注册时可以凭所在学校教务处所出具的证明及成绩单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主办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缴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七条学生均须参加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成绩和修读情况由主办学校管理和归档。
第九条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学生旷考课程必须缴费重修。
第十条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修读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一条考试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必须缴费重修。
第十二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经主办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修。
五、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颁发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条件和具体办法按《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六、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协作组。
*本管理办法系松江大学园区合作办学文件,原则上适用于我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