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17﹞185号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贯穿专业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拓宽学生的社会和文化视野,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一)活动范围
⒈志愿服务。立足校园,开展志愿服务,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义务家教活动、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学雷锋”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重大赛事赛会公益服务活动;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委会等单位开展其他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⒉挂职锻炼。到地方政府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加强工作实践。
⒊咨询服务。深入城镇、社区开展法律咨询、科技咨询、管理咨询、信息咨询等活动。
⒋社会调研。围绕特定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展开社会考察和调查研究,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
⒌文化交流。深入城镇、社区、农村、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宣传、文艺演出等交流活动。
⒍其他各类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二)认定标准
⒈社会实践是我校本科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计3个学分,对应360个实践学时(专升本学生累计需达到180学时)。
项目类别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志愿服务 | 0.5 | 以《社会实践记录册》记录为依据, 每60学时对应0.5学分,各项学分均可累积。 |
挂职锻炼 | 0.5 | |
咨询服务 | 0.5 | |
社会调研 | 0.5 | |
文化交流 | 0.5 | |
其他 | 0.5 |
⒉学生利用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累积不少于80个学时,时间不足者,原则上不能记为“合格”。
⒊本科生社会实践累积学时须在六个学期内完成,专升本学生社会实践累积学时须在两个学期内完成。
二、社会实践的考核及学分认定
⒈学生每次参加各种类型的社会实践后,由学生本人和接受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有关单位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记录册》(以下简称《社会实践记录册》)。
⒉各学院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并于每学期开学初收集、检查学生的《社会实践记录册》,统计学生的社会实践学时数等。
⒊第七学期开学初,学生累积完成相应的社会实践学时后,结合本人实际和体会撰写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一篇(题目自定,字数不少于3000字),与《社会实践记录册》一起上交所在学院团委。
⒋各学院团委负责评阅本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汇总每名学生的实践学时总数,综合评定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并将“社会实践学时汇总表”和“成绩登记表”交校团委。
⒌校团委对各学院团委上报的“社会实践学时汇总表”和“成绩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并报教务处。
⒍社会实践的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学分绩点分别记为3.3和0。
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考核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即可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⒏学生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与《社会实践记录册》由各学院团委负责归档备查。
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
⒈社会实践的管理部门为学生处,校团委负责组织,各学院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校团委负责对全校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计划、实施和总结表彰。
⒉学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评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优秀实践团队奖”“优秀指导老师奖”“先进个人奖”“优秀实践成果奖”“优秀调研报告奖”“优秀摄影作品”和“优秀实践征文”等奖项。
⒊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和分享会等。
四、附则
⒈本办法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7级起施行。
⒉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2017年7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