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版)(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标准》和《标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实施《标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学院、体育部、后勤综合管理处、医务室以及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成立组织实施《标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上述各相关部门的专人组成,共同组织《标准》的实施工作。
三、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校领导
⒈定期主持召开实施《标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要求,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⒉将实施《标准》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议事日程,并作为考评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⒊拨付实施《标准》所需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体育经费预算,以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体育部
⒈制订学年的《标准》实施工作计划,组织对教师测试方法的培训,做好对学生《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⒉会同医务室,负责组织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的测试,负责成绩评定、成绩汇总、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和测试数据上报工作。
⒊要认真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⒋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
⒌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和解决。
⒍每学年对《标准》实施情况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第七条 教务处
⒈与体育部共同做好《标准》的测试安排工作。
⒉将《标准》的规定和学生的评定成绩纳入学校的教学评估计划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生处
⒈将《标准》的规定和学生的评定成绩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等的管理工作。
⒉协同各学院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学院
⒈向学生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⒉定期关心和掌握各年级学生对《标准》测试完成情况。
四、测试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测试项目为七类。(见表1)
表1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测试项目
测试对象 | 测试学期 | 测试项目 |
一、二年级 | 一、三学期 | 体重指数(BMI) |
肺活量 | ||
50米跑 | ||
坐位体前屈 | ||
立定跳远 | ||
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 ||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 ||
三、四年级 | 六、七学期 | 体重指数(BMI) |
肺活量 | ||
50米跑 | ||
坐位体前屈 | ||
立定跳远 | ||
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 ||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
第十一条 一、二年级的《标准》测试在体育课中安排,三、四年级的《标准》测试在第六、七学期内安排,具体测试时间由体育部与教务处商定,并由教务处下发通知。
五、测试项目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十五条 测试项目成绩缺项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测试中无故缺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当学期体育成绩无效,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6级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2016年7月第七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