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英语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俞越发布时间:2019-11-06浏览次数:621

沪经贸大办﹝20181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英语专业毕业生,授予全英语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条  全英语专业按所属学科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全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时(标准学制)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但平均绩点未达到1.5及以上者;

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20分者;

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口试成绩未达到B等者。

第五条  标准学制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

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20分且六级考试口试成绩达到B等;

⒉学校英语水平测试(只能参加一次)成绩达到520分且口试成绩达到B等。

第六条  全英语专业建立荣誉学士学位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申请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品学兼优,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⒈在标准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

⒉荣誉学士学位课程(即学科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期末总评成绩的平均分达到80分,其中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80分且六级考试口试成绩达到B+等;

⒋毕业论文成绩达到80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8级起施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6月制订

 

附件:全英语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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