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张溢炜发布时间:2020-09-21浏览次数:7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归口管理,促进短期海外学习之旅项目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短期海外学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校各学院和各部处等部门牵头组织的面向本校在读本科生、研究生的海外短期学习(含见习)项目,时间一般为2-8周,除非有特殊需要,项目不宜安排在2个或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具体包括:

各学院或部处与海外合作院校或机构互派的短期海外学习项目;

各学院或部处在本部门范围内选拔学生赴海外的短期学习项目;

跨学院的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由留学生办公室牵头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教学内容及安排应有助于提高学生对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丰富学生的国际经历,促进学生成长。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海外学习项目,达到项目规定的学习要求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给予相应的学分。

各学院或部处不得组织纯参观考察内容的项目,学习内容必须占整个项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条 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管理遵循安全、文明、规范、实效的原则,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要求。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组织者对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方案制定及落实(包括安全措施等)承担责任。为确保学生权益,未经允许,任何学院、部处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参与社会机构面向我校学生组织各类商业性学生海外学习项目。

第五条 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管理、审核、备案、宣传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的组织者(以下简称“项目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教学方案设计、论证、实施、学生成绩评定以及安全教育工作;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学分审核和登录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组织者应与声誉良好的海外办学机构或接受实习单位合作举办短期海外学习项目,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短期海外学期项目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短期海外学习项目合同或者协议。海外办学机构或接受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基本内容应该在项目宣传推广阶段向学生做出详细说明或者方便学生查核。

第七条 项目组织者为实施项目需要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文化和旅游部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并依据相关法律,与该合作的旅行社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合作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的、权力和义务、合作期限、安全保障、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八条 选择短期海外学习目的地时,应在兼顾气候、交通、卫生、语言、食宿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环境安全、友好、文化内涵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注重体验多样性文化。

项目组织者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避战争、疾病、灾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地区。

未经学校批准,一般不得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组织多个相同或相似的短期海外学习项目。

第九条 项目组织者应在每年1231日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未获学校审批同意的短期海外学习项目不得在校内组织学生报名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组织者应在项目实施前的三个月通过OA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方案(含教学方案)、行程安排、学生规模、预算费用和带队老师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者事先要以书面形式将学习内容、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并做好行前培训或说明。

学生及家长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审慎选择短期海外学习项目,并向项目组织者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

项目组织者有权就学生违反团队规则或者因离团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和处置办法等依法做出书面约定。

项目组织者有权要求学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组织者必须为短期海外学习项目配备带队教师。带队教师配备数应根据学生规模作相应的调整。

带队教师应熟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有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的执行力,拥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项目组织者应向留学生办公室递交项目总结,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学生学习成绩。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87月第二次修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短期海外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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