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18﹞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英语专业毕业生,授予全英语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条全英语专业按所属学科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全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时(标准学制)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但平均绩点未达到1.5及以上者;
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20分者;
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口试成绩未达到B等者。
第五条标准学制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
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20分且六级考试口试成绩达到B等;
⒉学校英语水平测试(只能参加一次)成绩达到520分且口试成绩达到B等。
第六条全英语专业建立荣誉学士学位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申请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品学兼优,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⒈在标准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
⒉荣誉学士学位课程(即学科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期末总评成绩的平均分达到80分,其中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80分且六级考试口试成绩达到B+等;
⒋毕业论文成绩达到80分。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8级起施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6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