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21〕105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规划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规[2017]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二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和办学条件要求,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有利于形成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必须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学校在继续保持和深化发展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的基础上,优先发展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优先发展符合社会需求、且毕业生就业率高的专业,优先发展教学条件达到要求、教学质量有保证的专业。积极设置能够支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
第五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符合教育部制定和发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且能够与教师原归属专业有显著区分度;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基本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鼓励和控制以下专业:
(一)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1.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2.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和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3.能对接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求的专业,特别是在金融、贸易、航运、制造、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网络安全、医药卫生等,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或行业中有影响力,对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的相关专业。
4.能服务国家战略、上海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推进新文科、新工科建设,增设文理、理工等交叉融合的新专业,增设服务人工智能等上海重点产业领域相关的专业。
(二)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1.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的专业;
2.重复设置较多的专业;
3.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4.预警专业。
第八条 学校将按照本科生的培养规模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总的专业设置数,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以内涵建设为中心,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各学院每年新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目录外新专业总数不超过2个。
第九条 教育部对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设置管理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材料。申请设置专业时学院需准备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2.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不少于8000字):学院应对所设专业开展充分社会需求调研,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对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3.学院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4.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申请。拟设置专业的学院于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设置的相关申报材料。
(三)专业设置评议专家论证
1.学校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论证会。
2.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包括高校同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3.专家组对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评定各申报专业是否符合设置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专业进行排序。
(四)校内审议和公示
1.教务处将专家组论证结果和专业设置申报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召开审议会,提出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专业设置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五)网络申报与公示。教务处于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六)上报材料。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公示期间所提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公示期满后,学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七)教委审核。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提交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学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于当年9月30日前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 设置目录外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材料。申请设置专业时学院需准备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2.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不少于8000字):学院应对所设专业开展充分调研, 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对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3.学院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4.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申请。拟设置专业的学院于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设置的相关申报材料。
(三)专业设置评议专家论证
1.学校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论证会。
2.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包括高校同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3.专家组对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评定各申报专业是否符合设置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专业进行排序。
(四)校内审议和公示
1.教务处将专家组论证结果和专业设置申报材料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召开审议会,提出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专业设置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五)网络申报与公示。教务处于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间,市教委委托专家审核申请材料,对专业名称的规范性、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
(六)上报材料。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公示期间所提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公示期满后,学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七)教委审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可于第二年起开始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已有专业设置专业方向,按照第十条第一至第四款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将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增设专业方向的有关材料。经市教委批复同意增设的专业方向,可于第二年起开始招生。未满一届毕业生的专业原则上不能增设专业方向。增设的专业方向不能跨专业类、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连续三年停招的专业方向视为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学校已有专业设置实验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材料。申请设置实验班专业时学院需准备以下材料:
1.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2.专业实验班设置论证报告(不少于8000字):学院应对所设专业实验班开展充分社会需求调研,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对新设专业实验班必要性和培养规模、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实验班)的区分情况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3.学院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4.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申请。拟设置实验班的学院于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实验班设置的相关申报材料。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教务处将申报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通过后,可于当年开始进行校内选拔学生。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目标、整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布局和专业发展情况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学院可结合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情况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向学校提出专业调整申请。
第十七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中的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办理,由学校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四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业设置论证委员会,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履行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论证委员会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院或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五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组织、指导、检查等工作,负责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学校应对新设专业进行检查,并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必须接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学士学位授予审核检查。新专业检查和学士学位授予审核检查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评价标准》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价指标》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本科预警专业和有首届毕业生的新设专业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问题较大的专业,所在学院应积极参加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的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做出调整或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当本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与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相矛盾时,以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