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2289

(沪教委科[2010] 5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上海高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1.充分认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教育及时、监督到位,确保科研经费得到规范管理。

  二、健全制度,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

  2.健全管理制度。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健全科研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的监督机制。高校承担国家、地方政府计划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高校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3.落实管理责任。各高校要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和结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管理,把好科研经费管理重点

  4.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各高校要加强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合同中要明确科研具体任务、经费来源、防范风险的措施,避免不合理条款或违反廉洁纪律、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由专门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要建立科研合同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统一签订,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5.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渠道来源,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要科学合理、精细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截留科研经费,严禁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的合理组成部分,政府计划或专项项目按照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其它科研经费,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合理确定提取比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项目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应按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管理费中的一部分可用于科研招标、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检查跟踪、验收后评估等科研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对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应在科研经费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6.加强科研经费划转管理。所有划转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助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其他无关单位。

  7.加强科研设备成果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科研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使用和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加强科研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结束后应进行结题结账。政府计划或专项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结题结账的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结题结账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一般于6个月内办完结账手续,最多不超过1年。学校应对结账后的结余经费提出具体结转意见,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组或有关科研人员开展其他科研活动,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制定。

  四、监督考核,落实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9.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10.加强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结题结账等情况开展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

  11.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高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视情况,采取暂不受理相关人员申请其他科研项目的措施;对所涉及的科研经费,应依法予以追回。对已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除严肃处理外,学校还应举一反三,开展教育,堵漏建制,加强防范。

  各高校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或修订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各高校制定的相关制度报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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