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规定
(沪经贸大办〔2018〕292号)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我校倡导并形成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用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注册学习的学生。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名义发表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的学术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 学术活动应遵循严谨、民主、诚实、创新、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三)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成果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七)须经学术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进行学术研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在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者,属于严重抄袭。
(二)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成果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计算自己的研究成果。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由“第三方”1代写论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的行为。
(九)由“第三方”代投论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十)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不得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上述学术规范的行为,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撤消其所获得的项目、奖项、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任职资格等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学籍、学位等规定处理。违反纪律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学术自律环境,促进广大师生员工提高学术道德修养。
(二)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三)在教师聘用、职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和工作考核、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和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对确有违反学术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五条处理。对被举报、但经过调查核实并未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以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科研处负责接受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六)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二)科研处收到举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送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委员,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决定立案调查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立案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调查报告应包含初步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意见。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将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前,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五)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实名投票方式,作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六)科研处将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上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科研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包括实名举报人员)。若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与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第九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规定(2017年11月修订稿)》(沪经贸大办〔2017〕223号)同时废止。
1 “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