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提高中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离退休委员会(以下简称离退休党委)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沪经贸大委〔2018〕67号)精神,结合离退休党委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离退休党委会是离退休党委党的建设工作议事决策和重大事项议事研究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 离退休党委会的成员一般为离退休党委委员,组织员或离退休党委专职干部和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离退休党委会扩大会议,邀请离退休党委各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参加。邀请对象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离退休党委会一般由离退休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或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的精神,依据管理权限,离退休党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在离退休党委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离退休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三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离退休党委有关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文件、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等;
(四)离退休党委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等工作;
(五)离退休党委党支部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离退休党委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离退休党委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两优一先”等各类奖项的评审和推荐;
(十)支部党建经费的划拨和3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十一)党费的收缴、划拨与使用;
(十二)其它需要由离退休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六条 离退休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各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第七条 离退休党委会书记应对各委员提出的议题以及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与副书记磋商,确定上会议题。
第八条 重大议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离退休党委各位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宜提前一天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以便参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议事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离退休党委会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时进行。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离退休党委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议事过程中,与会成员应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离退休党委会要一事一议、逐项研究、逐个表决。提出议题的委员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委员、副书记、书记应围绕议题依次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与会成员的意见形成集体决定,努力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三条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离退休党委会对必须通过会议表决的议题,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考虑到离退休党委会组成人员的特殊性,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议题的提出、讨论和决定的做出可通过网络或视频会议形式。
第十五条 对上会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离退休党委会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决策或讨论研究。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报告,由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六条 对需要并已作出紧急处理、紧急决定的重大事项,离退休党委会成员应在事后及时向离退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离退休党委会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离退休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委员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议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离退休党委会成员应恪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 离退休党委会应由专人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全面、准确。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党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会议记录和纪要经离退休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离退休党委会的成员,由离退休党委书记在会后或以其它方式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根据议题的性质和党委会成员的分工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结期限。全体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分工,认真落实,确保党组织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到位,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离退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党委会成员对会议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执行决定、决议过程中,如确因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而无法落实时,应及时向书记报告,如确有必要,按议题确定办法提交离退休党委会再次进行研究讨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离退休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