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老干办〔2020〕24号 签发人:董伊金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离休干部政策服务指南
离休干部的党费,由离退休党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离休干部本人的养老金为基数,按有关规定核算。党费一般由离休干部本人缴纳,高龄、体弱的离休干部可由离退休党委或老干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上门时缴纳或委托他人缴纳。
二、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社保发放,我校无符合条件对象)。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社保发放,我校一位同志符合条件)。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社保发放,我校两位同志符合条件)。
(4)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社保发放,我校符合条件对象为除以上三位同志外的其他同志)。
(5)全年“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生活补贴发放,每节1000元/人(学校发放)。
三、健康休养费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离休干部经费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委老[86]39号)规定:
(1)在公用经费中,设置健康休养经费。根据“按人提取,统筹兼顾,集中使用”的原则掌握。
(2)自2005年至今的标准是:局级(含享局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年750元,处级和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年530元。
四、特需经费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2016】3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500元调整为每年10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每人每年200元发放到个人账户。
五、(社保)护理费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发放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补充意见》(沪委老[84]216号)和《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6号):
(1)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发给护理费。
(2)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10号)精神: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1200元;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2019年4月23日《关于提高我校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请示》对7位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作出调整。
六、护工费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3]第19号)精神:
(1)经审核认定因长期入住养老机构、因病住院、开设家庭病床、生活不能自理、年老体弱、残疾及其他确需他人护理的本市离休干部发给护工费。
(2)护工费用补贴标准:年满8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月;80周岁至84周岁(含8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为每人1200元/月;80周岁以下的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月。
(3)护工费用补贴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自2013年6月起执行。
(4)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8】29号)的精神,2018年5月28日《关于调整我校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的请示》对我校离休干部护工费作出调整。
七、交通费补贴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的金额包干奖励标准和交通补贴费的通知》(沪委老[93]字第004号、沪财行[1993]第9号、沪委老[1996]字第008号、沪委老[1996]字第077号)文件精神:
(1)正局级以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200公里;
(2)原副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以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150公里;
(3)参照副局级住房、医疗、交通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每人每月75元;
(4)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为41元。家住浦东、工作单位在浦西,或家住浦西、工作单位在浦东的离休干部调整为48元。
八、电话费补贴
根据(沪委老【1997】16号)文件规定:正局级每人每月12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90元(在每月离休金中体现)。
九、一次性工资
根据《关于增加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64号)和(沪府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2001年起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后,离休人员同步执行,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离休费,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保发放)。
十、医疗费结算
1.离休干部医疗问题特殊经费
根据(沪委老【1997】79号)文件精神(摘自《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第六册169页):
离休干部因重病、大病或抢救需要,经医生确认使用了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其费用支出应提倡“老同志本人支付一点、家属子女承担一点、组织上补贴一点”的原则。
2. 离休人员院前急救医疗及经费结算
根据(沪医保【2002】44号)文件精神(摘自《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第七册168页):
(1)从2002年5月1日起,离休干部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采取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事后由其本人凭发票和本人的离休干部医疗证到临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零星报销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2)离休干部本人前往报销有困难,可委托家属或单位代为办理,受托者除带发票和被报销人离休干部医疗证外,家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需携带介绍信。
(3)根据(组通字【2019】30号文件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我校一位同志符合条件。
(4)根据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陈奇等同志待遇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4日)精神,我校一位同志按副市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
(5)根据(沪教党【2000】204号文件精神,我校一位同志参照单项副局级医疗待遇。
(6)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关于我校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补助调整的请示》,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补助从2017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调整为85%。
十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高龄离休干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1]32号)和《关于扩大本市离休干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范围的通知》(沪委老[2012]17号)规定:
1.补贴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常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市全体离休干部。
2.补贴标准和使用方式
本区高龄离休干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00元。专项补贴用于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得兑现现金,当月有效。超出补贴标准额度的服务需求,可由本人自费购买。
十二、抚恤金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2]39号)精神:
(1)本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2)如配偶健在,由配偶提供银行卡号并注明关系;如配偶过世,由一名子女提供银行卡号,其他子女签字确认并注明关系。
(3)由老干部办公室提交人事处计算金额后转财务处发放。
十三、《离休证》补办
(1)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老干部办公室说明离休证遗失的情况,并提出补办申请,同时附近期一寸标准照2张;
(2)由老干部办公室确认并核对离休干部相关信息并盖章后送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办理;
(3)从送办之日起约6个月,等待市局通知,由老干部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取并送达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