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进入图书馆,请严格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章行为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逾期处理:
1.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归还时将进行停借处理。停借期满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停借期视图书超期情况分别规定如下:超期总天数在60天内者, 停借半个月
超期总天数61-120天, 停借1个月
超期总天数121-180天, 停借2个月
超期总天数181-270天, 停借3个月
超期总天数271-365天, 停借4个月
超期总天数366天以上者, 停借6个月
2.为了更好地体现“以读者为本”的服务理念,图书馆将对在图书超期15天之内办理归还手续的读者实行免予处理的优惠措施。
3.寒暑假还书顺延。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日期逢寒暑假,可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一周以内办理归还手续。
(二)校园卡使用: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转让或代借情况,对双方予以停借一个月的处罚。
(三)遗失赔偿:
本办法适用于馆所收藏的1949 年以来对外提供借阅的文献资料。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严禁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印描、撕页、丢失。凡由于读者使用不当,造成书刊资料破损、毁坏、遗失者,须按本办法作出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相同的标准书号)书刊赔偿。
2.如无同版本书刊,可以根据以下标准交纳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下:
a、没有标价的每页1元(最低50元);
b、中外文图书文献根据不同出版年代确定赔偿标准,详见下表:
表(1) 一般中文图书和国内出版的外文文献赔偿标准
出版年代 | 1949年前 | 1949-1978 | 1979-1990 | 1990-2000 | 2000年后 |
赔偿额度 | 30倍(最低40元) | 20倍(最低30元) | 6-8倍(最低20元) | 3-5倍 | 2-4倍 |
表(2) 外文原版书刊、特种文献赔偿标准
出版年代 | 1949年前 | 1949-1978 | 1979-1990 | 1990-2000 | 2000年后 |
赔偿额度 | 30倍(最低100元) | 20倍(最低80元) | 8-10倍(最低50元) | 4-6倍 | 3-5倍 |
注:表(1)、表(2)中赔偿倍数根据馆藏复本量按原书价确定,详见表(3)
括号内对应为特种文献、外文原版书的赔偿倍数。
表(3) 赔偿倍数计算标准
复本量 | 赔偿倍数 | 赔偿倍数 | 赔偿倍数 |
2000年以后 | 1990-2000 | 1990之前 | |
1本 | 4(5)倍 | 5(6)倍 | 8(10)倍 |
2本 | 3(4)倍 | 4(5)倍 | 7(9)倍 |
3本以上(含3本) | 2(3)倍 | 3(4)倍 | 6(8)倍 |
d、遗失合订本报刊,分别以中、外文图书遗失赔偿方法计算赔偿金。
3.污损及损坏文献资料
a、读者在借阅的书刊上有批点、划线、涂改、污损或拆装等行为,但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读者应清除或修补,若无法清除或修补,则应购回相同版本书刊,如无法购回,则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b、严重损毁书刊(如撕割、裁剪、重度污损等),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则应购回相同版本书刊,如无法购回,则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c、损毁条形码者,每本赔偿1元。
d、读者在借出本馆文献资料前,应检查所借资料是否已有以上损毁情况,如有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验盖章。无盖章的损毁情况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四)读者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携带出馆,经查实为故意行为或有意损毁、破坏书刊的防盗装置及标识等,均属偷盗行为。偷盗书刊将予以以下处罚:
1、严重损毁书刊将按“第二条第2点”相关规定处理。
2、停借一年。
3、报送所在系及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予以相关处理。
(五)图书馆所收赔书款,全部上交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