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违章及文献遗失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3文章来源:图书馆浏览次数:395

 读者进入图书馆,请严格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章行为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逾期处理:

1.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归还时将进行停借处理。停借期满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停借期视图书超期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超期总天数在60天内者, 停借半个月
        超期总天数61-120天, 停借1个月
        超期总天数121-180天, 停借2个月
        超期总天数181-270天, 停借3个月
        超期总天数271-365天, 停借4个月
        超期总天数366天以上者, 停借6个月
2.为了更好地体现“以读者为本”的服务理念,图书馆将对在图书超期15天之内办理归还手续的读者实行免予处理的优惠措施。
3.寒暑假还书顺延。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日期逢寒暑假,可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一周以内办理归还手续。

(二)校园卡使用: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转让或代借情况,对双方予以停借一个月的处罚。

(三)遗失赔偿:

本办法适用于馆所收藏的1949 年以来对外提供借阅的文献资料。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严禁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印描、撕页、丢失。凡由于读者使用不当,造成书刊资料破损、毁坏、遗失者,须按本办法作出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相同的标准书号)书刊赔偿。
2.如无同版本书刊,可以根据以下标准交纳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下:
a、没有标价的每页1元(最低50元);
b、中外文图书文献根据不同出版年代确定赔偿标准,详见下表:

表(1)       一般中文图书和国内出版的外文文献赔偿标准

 出版年代

 1949年前

 1949-1978

 1979-1990

 1990-2000

 2000年后

赔偿额度

 30倍(最低40元)

 20倍(最低30元)

 6-8倍(最低20元)

 3-5倍

 2-4倍

 

表(2)            外文原版书刊、特种文献赔偿标准

 

 出版年代

 1949年前

 1949-1978

 1979-1990

 1990-2000

 2000年后

赔偿额度

 30倍(最低100元)

 20倍(最低80元)

8-10倍(最低50元)

4-6倍

3-5倍


注:表(1)、表(2)中赔偿倍数根据馆藏复本量按原书价确定,详见表(3)
括号内对应为特种文献、外文原版书的赔偿倍数。

     表(3)                    赔偿倍数计算标准


复本量 

 赔偿倍数

 赔偿倍数

 赔偿倍数

 2000年以后

 1990-2000

 1990之前

 1本

 4(5)倍

 5(6)倍

 8(10)倍

 2本

 3(4)倍

 4(5)倍

 7(9)倍

 3本以上(含3本)

 2(3)倍

 3(4)倍

 6(8)倍

 c、成套多卷本中外文图书:损失多卷书中的一本,按整套书平均价作为原价计算赔偿金,按一般中外文图书遗失赔偿,遗失多本,以此类推。
d、遗失合订本报刊,分别以中、外文图书遗失赔偿方法计算赔偿金。
3.污损及损坏文献资料
a、读者在借阅的书刊上有批点、划线、涂改、污损或拆装等行为,但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读者应清除或修补,若无法清除或修补,则应购回相同版本书刊,如无法购回,则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b、严重损毁书刊(如撕割、裁剪、重度污损等),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则应购回相同版本书刊,如无法购回,则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c、损毁条形码者,每本赔偿1元。
d、读者在借出本馆文献资料前,应检查所借资料是否已有以上损毁情况,如有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验盖章。无盖章的损毁情况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四)读者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携带出馆,经查实为故意行为或有意损毁、破坏书刊的防盗装置及标识等,均属偷盗行为。偷盗书刊将予以以下处罚:

1、严重损毁书刊将按“第二条第2点”相关规定处理。
2、停借一年。
3、报送所在系及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予以相关处理。

(五)图书馆所收赔书款,全部上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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