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数字资源使用行为,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维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声誉,保障合法授权用户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资源包括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图书馆购买、镜像或正在试用的国内外出版商正式发行,并供授权用户使用的数字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电子图像、电子音/视频资源等磁、光介质或网络使用权的数字形态的文献信息资源)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授权用户使用的数字资源(以下简称“数字资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授权用户指本校教职员工、在籍就读学生以及其他可以合法使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数字资源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授权用户”)。
第二条 授权用户在使用数字资源时,严禁下列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行为:
(一)不得使用网络下载工具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二)不得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进行下载、浏览、检索数据库等操作;(由于各数据库商对“滥用”的界定并不一致,因此图书馆无法制订统一标准。一般数据库商认为,如果超出正常阅读速度下载文献就视为滥用,通常正常阅读一篇文献的速度至少需要几分钟。)
(三)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不得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四)授权用户不得设置代理服务器阅读或下载电子资源。校内单位若由于特殊需要需设置代理服务器,一定要事先得到图书馆允许,并且保证该服务器不得允许校园外IP通过它访问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五)授权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网络账号及电脑(服务器),如出现账号被盗、电脑受攻击等情况而造成了电子资源的违规使用,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我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如发现违规行为,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
(一)停止借书权限半年;
(二)冻结网络帐号两个月;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违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