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办馆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第四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作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三馆合一(档案馆、校史馆和博物馆)项目。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明交流互鉴”等重要论述的文化交流展示平台,是学校文化艺术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打开“围墙”、积极服务社会、践行文化育人的“大课堂”。
第五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与藏品有关的对外贸易、中外文化交流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以贸易文化、中外文化等为主题的陈列展览;
(二)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三)藏品征集、鉴定、保管与拍摄;
(四)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五)建立文博智库,为学校智库提供支持;
(五)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科普读物及馆务期刊的编辑出版;
(六)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等配套服务;
(七)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章程;
(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网站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公众号。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