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倡导诚信,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指定,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考生须将《学生证》置于课桌右上角。不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除考试所需的证件、文具外,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五、考生考前应检查监考人员指定的就座座位桌面,发现书写痕迹应当主动报告监考人员。
六、对已装订的试卷不能拆开。
七、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张或在课桌上涂写。
八、考生在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九、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已完成考试的考生,将试卷面朝下置于桌面;等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卷清点完毕,才允许考生退场。
十、对考生的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如下: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至发试卷时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带入座位的;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
5.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
6.其他类似的情况。
(二)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1.开考后仍携带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开考后仍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是否看或听);
(1)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2)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计算器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2.利用离开考场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未及时制止他人强拿)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或不交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第二次作弊或第三次违纪的;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条第(二)、第(三)或第(四)款处理。
(六)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依本条第(三)、(四)款处理;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行为,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按规定程序判定。
十二、本规定由夜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