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沪高教自考(90)第184号《关于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请资格及办法。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申请资格及办法规定的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和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考生在籍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通过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均合格,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者;
(三) 非外语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的最近四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或毕业时的最近四年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笔试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视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且无通过时间年限的要求。
第四条 经公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一) 考生在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处罚者;
(二) 在自学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而受过处分者;
(三) 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五条 考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学年内的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期(每年五月份受理)进行,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申请资格及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本申请资格及办法于2010年6月17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修订并通过,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