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2.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
6.对基建投资(包括自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概算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参加校内重大经济活动(如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并对其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
8.协调与外部审计的工作关系,负责社会审计项目的联系、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