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沪贸工〔2010〕10号
关于成立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
各部门工会:
为更好的履行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特成立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援助中心),向全校体师生员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是:面向全校师生,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师生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由校工会,法学院和校学工部任理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中心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共同商议决定。
三、法律援助中心邀请校内外法律专家组成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日常咨询邮件的回复。
四、法律援助中心设秘书处,和校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秘书处主要负责与咨询委员的联系及对日常的咨询邮件及其回复情况定期记录并上报至理事会。
五、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范围: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内容为提供民事、行政、刑事等专业法律咨询,但不包括各类诉讼代理、调查取证和代书法律文书等业务。
六、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方式为:
1、设立法援信箱,通过邮件形式咨询及回复解答;
2、专人在校法律援助中心秘书处(松江校区后勤楼301室)值班,接受现场咨询和解答,值班时间为每周五下午13:00~16:00;
3、每年举行1~2次现场咨询会。
七、法律援助中心的邮箱设在校工会办公主页。
八、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义务法律服务档案。秘书处对于处理过的邮件,按规定项目填写登记表,并定期上报至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
校工会
2010年6月24日
附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附件: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履行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特成立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援助中心),向全校体师生员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第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是:面向全校师生,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师生的法律知识。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由校工会,法学院和校学工部任理事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中心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共同商议决定。
第五条。法律援助中心邀请校内外法律专家组成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日常咨询邮件的回复。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设秘书处,和校工会办公室合属办公。秘书处主要负责和咨询委员的联系及对日常的咨询邮件及其回复情况定期记录并上报至理事会。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内容为提供民事、行政、刑事等专业法律咨询,但不包括各类诉讼代理、调查取证和代书法律文书等业务。
第八条 对于义务法律援助服务范围以外的咨询内容,咨询委员可应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寻求其它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渠道。
第四章 援助方式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方式为设立法援信箱,通过邮件形式咨询及回复解答;根据需要也可开设现场咨询。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邮箱设在校工会办公主页。法援邮箱由秘书处每天打开接收新邮件。接收新邮件后立即回复“邮件已收到,正在处理中”。秘书处每天将接收到的新邮件转发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回复。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义务法律服务档案。秘书处对于处理过的邮件,按规定项目填写登记表,并定期上报至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
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