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心广大教职工的困苦是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和优良传统。为进一步做好这项重要工作,给广大教职工以及时的关爱,特出台以下措施。
第二条 关心慰问措施
1、教职工因病或因伤住院,部门工会干部应上门探望;上门探望住院教职工的慰问品由校工会和部门工会按2比1的比例配套报销。校工会最高报销200元。
2、对参加校内义务献血的教职工,部门工会干部应上门探望;校工会给予200元的慰问金。另外教职工献血当年可参加一次暑期疗休养,享受基数补贴700元。
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害的教职工住院或工会干部住院或参加校内义务献血的由校工会直接或会同部门工会一起探望。
3、校工会每年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举行欢送会,赠送价值200元的纪念品。
4、校工会每年向当年满30年教龄的教职工发放证书并赠送价值200元的纪念品。
第三条 关心补助措施
1、教职工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校工会当年按上海市总工会理赔金额的25%给予补助。
上述重大疾病是指白血病、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心脏搭桥、安装人工器官及器官移植等。(具体内容以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规定为准)。
2、参加学校统一投保的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教职工因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死亡的,校工会按上海市总工会理赔金额的25%给予补助。
3、参加学校统一投保的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教职工因病、因伤住院治疗的,校工会当年按上海市总工会理赔金额的6分之1给予补助。
4、参加上海市教育工会“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教职工发生门、急诊费用的,校工会当年按实际理赔金额的10%给予补助。
5、教职工因病、因伤丧失工作能力,只领取病假工资,且家庭无其它收入来源的,校工会每年给予1200元的补助。
6、教职工因病或意外事故去世的,校工会补助5000元。
7、教职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校工会当年补助1000元。
第四条 帮困补助措施
1、已婚教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校工会给予年1200元的帮困补助。
2、教职工本人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或严重伤害,治疗、康复费用巨大,加上各类可报销的金额后,剩余的年人均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校工会每年补助1200元。
3、教职工配偶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或严重伤害,治疗、康复费用巨大,加上各类可报销的金额后,剩余的年人均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校工会每年补助600元。
4、享受帮困补助须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说明、证明致困的原因、家庭成员年总收入、治疗、康复的总支出等。
5、教职工家中购买并拥有轿车者或购买并拥有别墅或二套商品房者一般不考虑给予帮困补助。
6、教职工家中伺养犬类等大型宠物者一般不考虑给予帮困补助。
第六条 学校行政委托校工会操作的帮困工作,参照上述类型和尺度处理。
第七条 帮困日常工作由校教职工帮困基金管理小组按照上述规定负责,并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关心、慰问、补助的,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一次讨论、通报关心、慰问、补助事宜。
第十条 上述各条所提“教职工”,均指在编在职教职工。“编外”教职工的慰问帮困措施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工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部门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本措施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1月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