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5日制订通过)
(1996年11月第一次修改)
(2001年11月第二次修改)
(2011年12月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在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保障工作,为教职工分忧解难,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工会建立教职工帮困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是教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互助性质的校内组织。对遇到意外困难的教职工,用互助的方式予以分忧解难。
第三条 帮困基金筹资渠道
1、教职工个人缴纳会费;
2、校工会节余经费的资助;
3、校行政拨款;
4、其它方面捐赠款。
第四条 入会及会员资格
1、凡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承认本章程,一次性缴纳会费,均可参加本基金会。(会费标准为180元,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决定)
2、个人缴纳的会费不退。
3、会员入会后即享有会员资格,直至出现下列情况时会员资格终止:
(1)从外贸学院退休;
(2)调离外贸学院,或从外贸学院辞职、退职,或被外贸学院除名,或终止、解除了与外贸学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在事实上终止、解除了与外贸学院的聘用(劳动)合同;
4、2011年4月前入会者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退休后终身享有本章程规定的退休会员的权益。
第五条 会员权益
1、基金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出资或部分出资为在职会员集体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具体险别或险种由管理小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2、在职会员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基金会当年按学校统一投保的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理赔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上述重大疾病是指白血病、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心脏搭桥、安装人工器官及器官移植等。(具体内容以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规定为准)。
3、参加学校统一投保的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在职会员因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基金会当年按上海市总工会理赔金额的50%给予补助。
4、参加学校统一投保的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在职会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的,基金会当年按上海市总工会理赔金额的6分之2给予补助。
5、参加上海市教育工会“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在职会员发生门、急珍费用时,基金会当年按实际理赔金额的10%给予补助。
6、在职会员因病、因伤丧失工作能力,只领取病假工资,且家庭无其它收入来源的,基金会每年给予1200元的补助。
7、在职会员未成年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基金会当年补助1000元。
8、在职会员因病或意外事故去世的,基金会补助5000元。
9、在职会员遭遇其它极特殊困难时,由基金会管理小组审核,酌情补助,但不超过上海市总工会相关保障计划的最高补助额。
10、2011年4月前入会的会员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退休后去世的,基金会补助500元。
第六条 组织机构
1、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领导、工会、人事处、组织部负责人、基金捐赠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各一人。
理事长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兼任,秘书长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2、设立基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校工会“民生”组成员及人事处、组织部、卫生科代表组成;管理小组组长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副组长由校工会“民生”组负责人兼任。具体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管理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对会员的补助申请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会员申请补助,应填写补助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工会签署意见,附有关凭证,交基金会管理小组审批后予以补助。
第八条 基金会资金管理
基金会资金由校工会财务专项保管和收支。
第九条 基金管理小组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后实行。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终止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