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讨论稿)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21 浏览次数: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院、部等单位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立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设立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的关系,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及上级组织部门的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积极协助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五)本单位教代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工作,号召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任期与校级教代会的任期一致。二级教代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及组织制度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人数20%左右。其中,教职工人数100人左右的可为25%,教职工人数在150人左右的可为20%,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为15%,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教学单位教代会中的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同校代会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代表任期内调离、辞职、退休、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任期内出国逾期不归,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不适合再担任代表的,经二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二级教代会列入总支(支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二级教代会的事宜。总支(支部)书记是二级教代会的第一责任人,在议题选定、会议召开、职权落实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支持下,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一般为三至七人。

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其工会应提前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工作程序和要求,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召开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应同步合并召开二级工代会或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应向大会汇报工会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

                                   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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