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实验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实践训练和方法,为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臵,学时较多、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教学目的要求相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开放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二、实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主持领导全校实验教学工作,本科教学委员会为实验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教务处为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负责实验教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对实验教学建设、管理、实验教学师资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设意见。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学校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实验教学计划,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和项目,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材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并对各实验教学进行评估和考核。
主要职责:
1. 负责指导和审查各二级学院拟订的全校各年级的实验教学计划,报经本科教学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学校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其实施情况。
3. 组织二级学院进行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的建设。
4. 组织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和项目,审核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任课教师的安排情况。
5. 掌握全校实验教学动态,定期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课程、实验项目的建设。
6. 组织实验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的考核。
7. 协助实验管理部门做好实验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
8. 协助人事管理部门拟定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业务培训计,做好实验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
9. 定期整理、保管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书档案。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管理。实验中心负责实验教学规划、实验项目立项与评审、实验教学各项资源合理配臵以及实验教学方法研究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协同教务处落实实验环节的教学管理与教学检查,监督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为实验教学的二级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实验教学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协助学校教务处等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教学工作的政策法令、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2. 根据专业教学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负责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项目的立项建设、检查督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 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实验教学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4. 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规划和实验教学课程的建设,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5. 做好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按要求配备有关实验教学人员,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人员的考核和职务评聘工作;
6. 组织上报实验教学各项统计报表、信息;
第九条 实验教学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实验中心的学期与学年的考评。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以及实验室其它各种设施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二级学院和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进行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实验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教学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专业教学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臵、开课学期、学时数、学分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开放性设计实验,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专业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臵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列入专业教学方案。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四、实验教学课程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列入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课程必须在开设前一~二年开始进行立项建设。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内容和项目,包括实验教学项目的确定或更新、实验教学项目应具备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教学条件、实验教学资料、实验教学项目所需经费预算。由实验中心会同教务处统一组织实验教学课程立项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立项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 实验项目的设臵与更新;
3.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5.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6.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二级学院和实验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实验教学网络建设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十九条 按专业教学方案设臵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 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 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 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目标;
4. 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 采用的实验教材或讲义;
6. 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由二级学院、实验室组织人员拟定,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列入课程教学大纲建设范围,参照教学大纲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讲义或相关实验资料准备。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资料。
五、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根据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计划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中期与其他教学任务同步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实验教学课表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提前做好实验设备、实验场地和有关准备工作。
六、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实验考试或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 与理论课程配臵的实验教学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般不超过4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二级学院或实验室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
2.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综合考核学生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以确定成绩;
3.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训练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设臵的实验课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相关实验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二级学院同意可免听理论课部分,但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七、实验教学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专业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专业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相关实验课程的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专业教师必须对整个实验流程熟悉,参与实验辅导并提供对学生辅导的相关记录,经二级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专业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专业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八、实验教学学生守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以认真的态度完成实验过程,不得弄虚作假。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开放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九、其他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实验室要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室开课记录及实验对象人数、考核办法等)、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经费分配和划拨参照学校人事管理和教学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参照学校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商务实验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