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的精神,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加强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
1.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专业已有两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
(2)专业师资数量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3)制定科学合理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2.申请开设的辅修专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3.辅修专业的学制为三年,本校在籍学生自二年级起修读辅修专业。
4.每年实际招生录取人数不到30人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当年度取消开设。
二、教学计划
1.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包含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
2.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按三学年设置课程,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3门。
3.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三、招生录取
1.经学校批准同意开设的辅修专业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辅修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审核。
2.每年5月,学校统一公布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办法及收费标准。
3.学有余力的本校在籍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科一年级学生;
(2)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所申请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3)主修专业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700;
(4)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
(5)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6)无欠费记录。
4.学生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核。
5.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辅修专业。
6.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录取工作,公示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被录取的学生。
四、注册缴费
1.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缴纳辅修专业学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修读辅修专业。
2.辅修专业学费的标准为:课程(初修)125元/学分,毕业论文200元/学分,课程(重新学习)和毕业论文(补做)99元/学分。
3.辅修专业学费按学期收取。
(1)每学期开课前,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退还当学期所缴费用。
(2)每学期开课后,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当学期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4.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5.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五、课程修读
1.辅修专业学习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
2.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辅修课程的教学时间安排在工作日晚上和双休日为主。
3.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同名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课程开设且主修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持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按必修课程成绩记载。
4.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全额缴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1)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课程开设但主修课程学分小于辅修课程学分时,该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2)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学期开设时,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3)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辅修课程先于主修课程开设时,该主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5.学生因故不能修读辅修专业时,可以申请终止辅修学习。
6.学生终止辅修学习,已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可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的个性拓展选修课学分,并纳入主修专业的绩点计算范围。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报教务处审批认定。
7.辅修专业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为三年,如需延长学习年限,须办理申请手续。辅修专业可延长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一致。
六、课程考核
1.学生应参加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
2.学生所选辅修专业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取得的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
3.学校严格做好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4.辅修课程的补考、缓考、重新学习等,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5.对辅修课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学校取消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并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考试规定》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辅修学士学位授予
1.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撰写毕业论文,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
2.学生撰写的辅修专业毕业论文必须与主修专业毕业论文不同。
3.学生须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1.5。
4.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延迟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5.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6.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7.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具体要求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八、附则
1.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