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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1997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为基础,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新增草案存在着如下几点看法。
壹
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同时,草案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目前,全国人民与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仍在持续中。对于刑法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疫情防控方面的作用,公众已深有体会。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增加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为有效打击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行为列入刑法,是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体现。”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这有利于补齐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贰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拟入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情回顾及点评:男子蒋某为泄愤,从14楼往楼下扔刀扔电脑,造成三辆轿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蒋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为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称,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强调了刑事司法应积极介入社会治理,起到纠正、警示作用。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倒逼相关立法改革,加快立法进程。
叁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于2019年1月起草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肆
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典型案例回顾及点评: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发生森林火灾。31日,在扑火行动中,受风力风向突变影响,突发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牺牲。网民尹某云(男,30岁,贵州毕节市人)以自己的百度账号“龙卷风等你”,在网上发布多条侮辱四川因公牺牲消防员的言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网民的强烈愤慨。公安机关发现后迅速展开侦查,于4月2日下午在晋江市安海镇将尹某云抓获。尹某云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英雄不容诋毁,这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这(刑法的修改)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彭新林表示,草案适当扩大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范围,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人格尊严纳入刑法保护,显著加强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参考来源:(部分内容有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新刑法全文https://www.66law.cn/topic2012/xf2013qw/#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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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全文与现行刑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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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头顶的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
余秋莉·《论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应对——兼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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